懷孕離婚將來孩子出生歸誰?? - 社會議題

By Zanna
at 2008-05-29T00:00
at 2008-05-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目前懷孕4個月,是第二胎,還有一位3歲多今年小班升中班的女兒,我跟我先生想離婚,請問孩子歸誰????????
我有工作,週休二日,薪33000,有娘家可住,不需租房子,女兒要求跟媽媽住,法官會判給我嗎?
先生有自己的房子,工人,日薪一天1500
如果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女兒是給母親,有法律效益嗎?
父親日後反悔,可以爭回嗎?
我懷孕離婚的,肚子裡的孩子又算誰的?
如果生出來是男生,先生要爭回可以嗎??
我離婚只要求小孩跟我,其餘贍養費、生活費、小孩開銷我都可以自己付,不需要跟他要。
請問我該怎麼做?? 可以敎我嗎? 拜託各位了!
已更新項目:
如果先生不給我監護權,可是小孩說要跟母親,法官會判給母親嗎??
我有工作,週休二日,薪33000,有娘家可住,不需租房子,女兒要求跟媽媽住,法官會判給我嗎?
先生有自己的房子,工人,日薪一天1500
如果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女兒是給母親,有法律效益嗎?
父親日後反悔,可以爭回嗎?
我懷孕離婚的,肚子裡的孩子又算誰的?
如果生出來是男生,先生要爭回可以嗎??
我離婚只要求小孩跟我,其餘贍養費、生活費、小孩開銷我都可以自己付,不需要跟他要。
請問我該怎麼做?? 可以敎我嗎? 拜託各位了!
已更新項目:
如果先生不給我監護權,可是小孩說要跟母親,法官會判給母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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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Thomas
at 2008-05-31T11:49
at 2008-05-31T11:49
1.誰說離婚後小孩就”一定”屬母親的?
並不是今天離好婚 明天出世的孩子就與前夫無關;
懷孕不是一天、兩天就完成的事
整個懷孕期間至少要四十週 兩百八十天!!
所以要從胎兒出生之日 往回追溯懷胎的時候
受胎時間是不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之下?
是的話 這胎兒在法律上當然被推定是母親與前夫的婚生子女
(就算母親離婚後 孩子出生 去幫孩子報戶口 戶政人員也會查出相關資料
一看到當事人之前是有配偶的 算算受胎期間是還沒離婚時
到時還是一樣會把孩子父親欄登記為前夫
不可能讓嬰兒父親欄空白!)
這孩子本來就是婚生子女(因為是在父母的婚姻關係存續之下受胎的)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就算之後離婚 受孕也一定是在之前未離婚的婚姻關係之中
胎兒又怎麼可能是非婚生子女??亂講
(只有嬰兒生母沒結婚的未婚媽媽 本來就沒有配偶 像我這樣的
所生下的才算是非婚生子女!)
2.法律是男女平等 不管是男嬰女嬰 既然是婚生子女
男方(前夫)身為孩子父親 他對孩子本來就有一半親權
夫妻離婚 那子女監護權跟就要雙方協議約定 協議不成時只好請法院判
(判決標準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三歲以下的幼兒 多半”幼子從母”
剛出生嬰兒 監護權歸母的可能性極高)
法規: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除了離婚協議書先寫明 到戶政辦離婚手續時
也要書面約定子女監護權 戶政那邊都有表格
到時孩子戶籍謄本會註明是約定由母監護 那就沒問題
辦好之後就算父親要反悔也不容易)
3.該怎麼做?如果是兩願離婚 所有細節當然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
(包括子女監護權歸屬
但就算子女監護權歸母 無監護權一方的孩子父親也有權要求探視的
關於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還有頻率 幾天一次 或一個月幾次...等
最好也載明清楚)
***建議可以找專業法律人士解惑
包括該怎麼與對方談 應注意事項等

By Oliver
at 2008-05-30T21:44
at 2008-05-30T21:44
回答 : 端視孩子出生在離婚前 還是離婚後
離婚前 即為結婚生子 子從父姓
離婚後 為非婚生子 子從母姓 但父依法可搜証後要求認子關係後 恢復父籍
問題二 : 如果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女兒是給母親,有法律效益嗎?
回答 : 有 意即這女兒的監護人是你
問題三: 離婚只要求小孩跟我
所有離婚的條件 可於離婚協議書中註明 以備日後 有立據的證明

By Oliver
at 2008-05-31T08:01
at 2008-05-31T08:01
監護權不是男方說不給就可以不給的,只要妳可以提出妳有能力照顧小孩,可以給小孩妥善的教養,法官判給媽媽的機率還是有的。尤其還在喝奶的娃,通常會判給媽媽。
六歲以下的小孩,也通常會判給媽媽,因為這個時期的小孩還是很需要媽媽。但如果法官要求監護權共有,但交由媽媽照顧,那以後很多事情都可能需要雙方共同簽章才能有效,雖然離了婚但因為小孩,會沒完沒了的扯不完。
小孩的生活費就算你不想跟他要,但他還是擁有探視小孩的親權,你就算取得單獨監護權,他還是可以要求定時探視小孩的。等小孩再大一點,他也可以要求帶小孩回去過夜。
所以離婚不是大家簽一簽就沒事,只要牽涉的小孩就是一輩子有事。
參考一下這個關於離婚的網站吧。 http://www.goodbye.org.tw/main.htm

By Valerie
at 2008-06-02T17:47
at 2008-06-02T17:47
則屬監護共有....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
子女屬婚生子女....

By Necoo
at 2008-05-30T23:21
at 2008-05-30T23:21
如果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女兒是給母親,有法律效益的 ( 但是一定要有證人 在上面簽名或蓋章 )
如果你們無離婚或分居半年以上的話 就是還不能去爭奪小孩的監護權
父親日後反悔,就不能爭回了( 如果你們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著名女兒是給母親 )
不好意思~ 請問你們有離婚或分居半年以上了嗎?
PS.不清楚的話 我建議你看華視的(快樂有GO正)
每個週六晚上 8點到10點
(如沒看到 下週六的下午3點到5點有重播)
2008-05-29 11:40:15 補充:
(不好意思~ 離婚協議書 無須證人)

By Robert
at 2008-05-31T10:47
at 2008-05-31T10:47
主要是因為你們離婚當時協議的狀況
之後辦理離婚時,戶政會經由你們的協議辦理小孩子的監護權
但如果日後有一方想要監護權
可以再次協議or打監護權的官司
妳離婚後肚子裡的小孩歸誰
基本上都是規母親
因為妳生的時候已經離婚了
沒有配偶,所以報戶口時小孩生父的欄位為空白
但是生父可以要求認領
這方面也關係到你們溝通的結果or是走法院
Q:我離婚只要求小孩跟我,其餘贍養費、生活費、小孩開銷我都可以自己付,不需要跟他要。
請問我該怎麼做?? 可以敎我嗎?
A:這方面就是你們溝通協調的問題了
如果先生堅持不給監護權
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
首先法官會依照父母親的教育程度,工作,個性,收入,生活環境,有沒有案底,互動等.......來決定小孩子跟誰最好
而不管判給哪一方
社會局都會定期去觀察小孩子的狀況
如果有任何不適應
社會局也會介入輔導or改判監護權or強制接管小孩
觀察時間至小孩成年
2008-05-29 13:04:28 補充:
離婚協議書 須要2位證人簽名蓋章喔
2008-05-29 20:24:05 補充:
小孩的意願也占判決的一部分
不是全部
要整體評估後
讓對小孩最有利的一方擁有監護權
妳在知識家問小孩監護權會歸誰
我們也只能大概幫你分析哪一方比較有機會得到
但不是絕對
主要還是看法官的判決

By Donna
at 2008-05-31T13:31
at 2008-05-31T13:31
夫妻應自行約定:離婚後,每個未成年子女歸誰監護扶養(或共同監護扶養);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一般來講,另一方有永久的探視權(除非自己願意在“離婚書”上承
諾放棄探視權),在不影響子女正常生活作息的情況之下,雙方可以協議探視的方式
。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視,除非對方有傷
害孩子之虞,才會在限定的時間與地點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扶養費用也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如何分擔。子女既為夫妻雙方所
共生,所以雙方都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生活費用;但雙方仍可透過協調,靈
活約定雙方都同意的負擔方式(只要雙方都同意,即使全部由其中財力較佳或收入較
多的一方獨自負擔也可以)。
因父母雙方都要爭取子女監護權而上法院時
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其會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皆不應視小孩如財產般<根本不是財產,而是活的個體>的爭奪監護權,更不應以
爭得監護權為手段,意圖未來控制小孩,不讓對方探視、親近、接觸、見到及意圖保有
最佳的機會,好教導小孩仇視對方、疏離對方<這些意圖與行為不但有違道德良知,更
是違法的,未來若有此種情形,對方可訴請法官依法強制執行並處罰之>。小孩監護權
的歸屬約定,應以小孩的最大福祉為考量,夫妻雙方應冷靜理性思考評估,小孩跟誰?
跟誰住?由誰帶?由誰監護?由誰扶養?對小孩最有利、最適當、最有保障、小孩最能
平安順利受教成長;雙方不應非理性而盲目的爭得死去活來,互不相讓,而不顧小孩的
福祉、利益與真正需求<況且,日子過得飛快,大人不是都覺得青春易逝?老得很快嗎?
同理,小孩很快就會長大成人的,一轉眼,只要長大到滿二十歲後,就是獨立的大人了,
就不再需要被監護了,監護權就不存在了,就沒有監護權的問題了,小孩也有獨立思考的
思想自主能力了。因此,比較不適合的一方,是沒什麼好硬爭監護權的>)(小孩是自己
所生的,沒理由要他好嗎?沒理由考量他的最大福祉嗎?)(監護權也是一種看顧小孩與
保護小孩及教養小孩的責任,不能失職的)
若父母雙方都不願意接受子女監護權
可能觸犯下列刑責:
(一)刑法二九四條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
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活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任何人看到都可以通報,由社會福利機關出面提出告訴。
(二)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及被遺棄等,任
何人都可以舉發,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關會立即介入處理,經法院判刑確定將罰
款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必要時將會另外安置兒童、安排寄(收
)養家庭,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監護權。
可上網看
http://www.0800021222.com.tw/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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