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大復活 山海變色 - 生態環境討論
By Thomas
at 2011-11-09T02:55
at 2011-11-09T02:55
Table of Contents
http://e-info.org.tw/node/71484
BOT大復活 山海變色
作者:詹順貴(環境律師)
大選逼近,除令人焦躁的選舉新聞外,幾則有關「山也BOT,
海也BOT」的新聞,更加令人不安。儘管藍綠總統候選人的政
見,都高舉公平正義,但許多擁有山海美景公有土地的政府
機關,卻趁大選之隙,為財團架橋鋪路,假興辦「重大公共
建設」之名,行割地圖利之實。如不及時遏止,或許未來有
一天會突然發現消費不起的人民,將再也無緣親身欣賞雲海
、日出或赤足踩踏沙灘、海浪。
位在馬公機場旁,經村民將近10年護沙養灘有成的隘門沙灘
,長期怠惰的土地管理機關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非
但不知反省,竟擬將之BOT給財團蓋60間villa與140間國際
飯店。此案總開發面積12公頃,40年的租金加權利金竟然不
到新台幣1億元,對照未來住宿房價,動輒上萬元,明顯圖
利。
所幸今年10月31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即因此開發案計劃砍除
在澎湖生長非常不易的2公頃防風林共計2184棵高大樹木,
要求應該進行更嚴謹的二階環評(其實根本應該直接認定不
應開發)而暫時保住。11月1日宜蘭縣政府標售出烏石港7123
坪的旅遊服務專用區旅館用地;隔天,金門簽下第一座國際
觀光旅館50年期的BOT案。
此外,山的BOT:如陽明山、太魯閣、雪霸及墾丁等國家公
園與阿里山等幾個森林遊樂區的旅館區,幾乎都已有或正在
進行BOT、ROT的開發案;海的 BOT:北從宜蘭烏石港、花蓮
七星潭,台東三仙台、都蘭灣、杉原海岸、磯崎、金樽、加
走灣、小野柳、南到墾丁大灣等等,凡是美麗沙灘或海景,
不肖機關與財團都悄悄染指,對照政客的高談闊論公平正義
,格外諷刺!
一般所稱BOT,其依據的法律全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下稱《促參法》),既然稱為公共建設,至少應該
像高鐵或高速公路的ETC此類BOT案,完全商業機能取向的旅
館,是否應該尊重市場競爭機制?該否曲解成「公共建設」
而廣為BOT?
「公共建設」變質
以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為例,當初BOT是為興建
平價旅館,所以土地租金與營運權利金都相對低廉,但目前
的房價卻令人咋舌,對其他購地自建或租用的旅館業者是否
公平?對《促參法》第1條所定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有何幫助
?旅館本身是否具有《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
的足夠開放性或公共利益?換句話說,單純的興建旅館,該
不該列為公共建設?對照外國立法例,已大有疑問;而法律
既然是規定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至少應該是整個主題
遊樂區或風景區,而非僅僅將其中最有生財功能但範圍最小
的旅館割讓給財團,再由政府機關以公帑為財團維護周遭環
境。
此外,要適用《促參法》,其第3條第2項規定必須是「重大
設施」。有關「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適用對象與認定標準
,除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必須是在國家公園、
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
(樂)區內才適用外,有關投資金額,依交通部1996年10月
4日核定的《觀光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觀光
遊憩重大設施審核要點》規定,在偏遠地區,投資金額需在
3億元以上;非偏遠地區則需6億元以上。如依此標準檢視,
前述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BOT案或位於陽明山國
家公園的聯勤招待所機關用地ROT給投資金額不足2億元的美
麗華飯店,皆有違法圖利之嫌。
法律不容有空窗期,選舉之餘,政府也應該站出來,對如何
保護公共財與一般人民基本權利說清楚講明白,否則請大家
用選票加以抵制!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96663/IssueID/20111107
--
BOT大復活 山海變色
作者:詹順貴(環境律師)
大選逼近,除令人焦躁的選舉新聞外,幾則有關「山也BOT,
海也BOT」的新聞,更加令人不安。儘管藍綠總統候選人的政
見,都高舉公平正義,但許多擁有山海美景公有土地的政府
機關,卻趁大選之隙,為財團架橋鋪路,假興辦「重大公共
建設」之名,行割地圖利之實。如不及時遏止,或許未來有
一天會突然發現消費不起的人民,將再也無緣親身欣賞雲海
、日出或赤足踩踏沙灘、海浪。
位在馬公機場旁,經村民將近10年護沙養灘有成的隘門沙灘
,長期怠惰的土地管理機關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非
但不知反省,竟擬將之BOT給財團蓋60間villa與140間國際
飯店。此案總開發面積12公頃,40年的租金加權利金竟然不
到新台幣1億元,對照未來住宿房價,動輒上萬元,明顯圖
利。
所幸今年10月31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即因此開發案計劃砍除
在澎湖生長非常不易的2公頃防風林共計2184棵高大樹木,
要求應該進行更嚴謹的二階環評(其實根本應該直接認定不
應開發)而暫時保住。11月1日宜蘭縣政府標售出烏石港7123
坪的旅遊服務專用區旅館用地;隔天,金門簽下第一座國際
觀光旅館50年期的BOT案。
此外,山的BOT:如陽明山、太魯閣、雪霸及墾丁等國家公
園與阿里山等幾個森林遊樂區的旅館區,幾乎都已有或正在
進行BOT、ROT的開發案;海的 BOT:北從宜蘭烏石港、花蓮
七星潭,台東三仙台、都蘭灣、杉原海岸、磯崎、金樽、加
走灣、小野柳、南到墾丁大灣等等,凡是美麗沙灘或海景,
不肖機關與財團都悄悄染指,對照政客的高談闊論公平正義
,格外諷刺!
一般所稱BOT,其依據的法律全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下稱《促參法》),既然稱為公共建設,至少應該
像高鐵或高速公路的ETC此類BOT案,完全商業機能取向的旅
館,是否應該尊重市場競爭機制?該否曲解成「公共建設」
而廣為BOT?
「公共建設」變質
以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為例,當初BOT是為興建
平價旅館,所以土地租金與營運權利金都相對低廉,但目前
的房價卻令人咋舌,對其他購地自建或租用的旅館業者是否
公平?對《促參法》第1條所定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有何幫助
?旅館本身是否具有《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
的足夠開放性或公共利益?換句話說,單純的興建旅館,該
不該列為公共建設?對照外國立法例,已大有疑問;而法律
既然是規定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至少應該是整個主題
遊樂區或風景區,而非僅僅將其中最有生財功能但範圍最小
的旅館割讓給財團,再由政府機關以公帑為財團維護周遭環
境。
此外,要適用《促參法》,其第3條第2項規定必須是「重大
設施」。有關「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適用對象與認定標準
,除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必須是在國家公園、
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
(樂)區內才適用外,有關投資金額,依交通部1996年10月
4日核定的《觀光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觀光
遊憩重大設施審核要點》規定,在偏遠地區,投資金額需在
3億元以上;非偏遠地區則需6億元以上。如依此標準檢視,
前述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BOT案或位於陽明山國
家公園的聯勤招待所機關用地ROT給投資金額不足2億元的美
麗華飯店,皆有違法圖利之嫌。
法律不容有空窗期,選舉之餘,政府也應該站出來,對如何
保護公共財與一般人民基本權利說清楚講明白,否則請大家
用選票加以抵制!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96663/IssueID/20111107
--
Tags:
生態環境
All Comments
By Zenobia
at 2011-11-10T22:26
at 2011-11-10T22:26
By Edward Lewis
at 2011-11-12T17:56
at 2011-11-12T17:56
By Jacky
at 2011-11-14T13:27
at 2011-11-14T13:27
Related Posts
以死明志,拒絕開發!(都蘭鼻開發案的相關舊聞)
By Kyle
at 2011-11-08T14:27
at 2011-11-08T14:27
開發美麗灣 原民憂學童遭利用(新聞二則)
By Dinah
at 2011-11-08T14:06
at 2011-11-08T14:06
為了公正和環保 原材料也要驗明正身
By Susan
at 2011-11-08T00:22
at 2011-11-08T00:22
綠黨政黨票宣傳@內灣 需要您的協助!
By Quanna
at 2011-11-07T20:58
at 2011-11-07T20:58
台北市以環保再生之名的可能污染案例
By Erin
at 2011-11-06T20:43
at 2011-11-06T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