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科二林 10/13 第五次初審會結論 - 生態環境討論

By Madame
at 2009-10-16T17:27
at 2009-10-16T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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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作者: oodh (oodh) 看板: Policy
標題: [分享] 中科二林 10/13 第五次初審會結論
時間: Thu Oct 15 02:09:39 2009
http://e-info.org.tw/node/48330
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初期及中期(放流水量在6萬CMD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
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
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2.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如下:
生化需氧量(BOD)最大限值15mg/L。
化學需氧量(COD)最大限值60mg/L。
懸浮固體(SS) 最大限值15mg/L。
總氮(TN) 最大限值50mg/L。
氨氮最大限值10mg/L。
總磷(TP) 最大限值10mg/L。
3. 放流水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1.37mg/L
(項目包含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酚、 2-乙基己基酯、
丁基苯基酯、對二丁基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氯仿、二氯溴乙烷、1,2,4-三 氯苯、甲苯、乙苯、
2,4,6-三氯酚、2-氯酚、2,4-二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五氯酚、
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蒽、四氯化 碳、萘、1,2-二苯基聯銨、
異伏弄等32項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4.放流水排放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第一優先,因 此放流水中的重金屬濃度係以水質擴散
模擬可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為前提下,
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 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濃度管制限值如下:
鉛0.2mg/L、鎘0.03mg/L、六價鉻0.35 mg/L、鋅3.5mg/L、汞0.005mg/L、
砷0.35 mg/L、硒0.35 mg/L、銀0.35 mg/L、銦0.1mg/L、鉬0.6mg/L、鎵○○mg/L、
錫○○mg/L。
5.開發單位如將廢水排放於「舊濁水溪方案」,應採行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為預防綠牡犡之發生,參考專案小組水產專家意見,必須讓河口養殖區之水體
水質銅濃度低於0.01mg/L(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之銅濃度為 0.03 mg/L),
因此放流水重金屬銅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前述濃度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
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銅管制限 值為0.07mg/L。
開發單位應每月定期監測放流水可能影響養殖區域之牡蠣重金屬(鉛、鎘、六價鉻、
銅、鋅、汞等6項)之含量,並送將逐月檢測結果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中,
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如超過100mg/kg濕重,即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6.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7.水源供應部分,調用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日為上限,
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
8.除自來水公司同意供給之0.48萬噸/日之水源外,開發單位應確保其與進駐廠商於
施工與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9.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作業,且應公開專案研究結果及例行監測資訊,
另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並由1/3居民代表、1/3公正人士及1/3開發單位代表組成,
其主持人由公正人士推選擔任,監督事項應包括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等2項。
10.規劃自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滯洪池調度之203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得改由其他方式
調度。
11.營運前應完成背景健康調查, 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12.化學品管制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
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
並應依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
13.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為上限,並應採行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
以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相關抵換措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
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14.溫室氣體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採行BAT,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竿值,
BAT溫室氣體淨增量,於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應依其減量規定辦理;另確保
駐廠商應裝置PFC去除設備,且其PFC氣體處理效率需達90%。
15.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為原則。
(二)上述「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
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
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三)開發單位應依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書面意見予以補充、修正,納入定稿,
送本署核備。
(四)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
給大家參考
另外上面這篇報導,我只節錄有關結論內容的部份
文章本身有些質疑的內容,想看的可以點進去看,不過我覺得大部份都不值得深究
比如說對會議的一些影射 「環保署官員交頭接耳」 不然咧?不準人家交換意見嗎?
「委員在協調時找官員協助一下」 不然咧? 人家是主管機關啊?
「官員來了兩次後來說他沒空」 不然咧?
因為與會者發言太多 導修開延續會議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延續會議裡對這件事發言過的不應該再發言
(不然每一場都排一兩百位漁民發言 每一場都開不完 何時能作出結論?)
這樣也要被冠上陰謀論
不希望委員帶旁人來鬧場,要求委員助理出示助理證,也要被拿出來講
我覺得沒什麼意思啦....
另外,
http://e-info.org.tw/node/48343 這篇也有一些質疑
其中,關於REACH 和 藥品管理的部份
之前我介紹過,我覺得REACH的目標開得很積極,但實際上控管是很消極的
環保團體應該對這個法規的運作進行了解,而不是看了人家條文上很積極
就說中科怎麼「只是登錄,毒物管理都沒做」「沒有評估化學藥品的影響」
-- 上面條文寫「要依 REACH 規定登錄、取得代碼,並依REACH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
前面介紹REACH的文章提到了,就連ECHA都規劃好 會參加登錄的企業裡,會有四種
其中「只是登錄了放著」和「只想等人家研究完,再依結果因應」的占大多數
ECHA是REACH的規劃執行者,他們就不會要所有企業展開研究
何況台灣,不是一個gdp占全球十幾%的經濟體,沒有強大的行政組織和市場
說
REACH精神在於「登錄、評估及使用管理」。環委說,中科實行REACH中的「登錄」
動作,完全沒有評估登錄的化學藥品總量造成的影響。另,REACH中最重要的化學品
使用管理中科沒有做。環委直批,「只做了三分之一,要學就要學得像,把整套
制度搬過來。」
不知道是哪個環委,我覺得他很不用功
然後文章最後質疑了排在海口會對養殖業產生影響
但,如果你有去看前面貼的報告書,以規定濃度 和 海口擴散、涵容力來看
在海口排放一下散到對環境濃度測不出影響了
被採訪的環委顯然也知道這點,他卻說:
有環委表示,這其實不是廢水排在哪裡、或能不能稀釋的問題,就算稀釋了,
這些重金屬、荷爾蒙還是存在於地球上,隨著食物鍊累積又回到人體,最後受害的
還是一般人。
這也是昧於專業的發言,我們生活中,不需要有中科、不需要有確知污染源
就會不斷從環境攝入重金屬和荷爾蒙
中科的排放一但被稀釋、不會對附近造成影響,它在全球循環系統裡占的量何其之微
就算你每天吃有機食品,從天然植物中攝入的微量元素
恐怕都比你吃到中科排放出來的多
如果可以把「依然存在於地球上」作環境影響評估的話
何止中科,你我排泄中的重金屬難道會從地球上消失嗎?
只是為了展示「我是站在環保這邊的」講這種話 實在沒什麼意義
不過,這篇文章有提到兩點 倒是值得注意的
環說書內針對舊濁水溪的排放方案僅採2008年11、12月及2009年2月三時間點
平均得5.69cms的流量。環委説得含蓄,「針對重大開發,開發單位的評估實在『勇敢』。」
另,針對濁水溪排放方案,開發單位提出1986年至2000年的流量平均值18.24cms,
當時上游攔河堰尚未啟用,攔河堰正式啟用後,枯水期流量只剩先前的三分之一。
環委指出,中科因應枯水期的方式,是將園區廢水放流量由13.2萬噸降至12萬噸,
只是「河川日流量減少了60%,污水排放量卻只減少10%,這是一個很大的不平衡。」
加上枯水期間,工業廢水並不會停止排放,這些污水該靠甚麼稀釋?
採用三個月作樣本是否不適合,這點值得深究(文中並沒有給我們答案)
也許要這個領域的人分享例子或專業的採樣決策說明
攔河堰的影響也是,中科的因應計劃是否適當 -- 我想不會是60% 10%的乘法運算
中科應該提出對應的擴散分析
不過,另一方面,上列規定的排放總濃度已經壓到 <1.3mg/L
目前標準是6 如果6是可行的,那1.37少10% 在日流量少60%的河裡擴散
是不是有差很多、值得停止整個計劃研究完再說?
更何況 上列規範裡除了 流程上段的「排放」 也對中段的「河川水質」
和末段的「農漁產品」作監測,並明訂停排標準
除了「環保人士眉頭一皺,覺得內情並不單純」外
我沒看到有什麼科學的理由可以反對它的...
--
國家研究院->政治小組-> policy 政策板 █▆▆ █▆▆
遠離對政黨人物偏好 █ ◥ █ ◥
追尋「什麼對人民最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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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odh (oodh) 看板: Policy
標題: [分享] 中科二林 10/13 第五次初審會結論
時間: Thu Oct 15 02:09:39 2009
http://e-info.org.tw/node/48330
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初期及中期(放流水量在6萬CMD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
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
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2.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如下:
生化需氧量(BOD)最大限值15mg/L。
化學需氧量(COD)最大限值60mg/L。
懸浮固體(SS) 最大限值15mg/L。
總氮(TN) 最大限值50mg/L。
氨氮最大限值10mg/L。
總磷(TP) 最大限值10mg/L。
3. 放流水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1.37mg/L
(項目包含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酚、 2-乙基己基酯、
丁基苯基酯、對二丁基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氯仿、二氯溴乙烷、1,2,4-三 氯苯、甲苯、乙苯、
2,4,6-三氯酚、2-氯酚、2,4-二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五氯酚、
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蒽、四氯化 碳、萘、1,2-二苯基聯銨、
異伏弄等32項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
4.放流水排放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第一優先,因 此放流水中的重金屬濃度係以水質擴散
模擬可符合「水體分類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為前提下,
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 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濃度管制限值如下:
鉛0.2mg/L、鎘0.03mg/L、六價鉻0.35 mg/L、鋅3.5mg/L、汞0.005mg/L、
砷0.35 mg/L、硒0.35 mg/L、銀0.35 mg/L、銦0.1mg/L、鉬0.6mg/L、鎵○○mg/L、
錫○○mg/L。
5.開發單位如將廢水排放於「舊濁水溪方案」,應採行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為預防綠牡犡之發生,參考專案小組水產專家意見,必須讓河口養殖區之水體
水質銅濃度低於0.01mg/L(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之銅濃度為 0.03 mg/L),
因此放流水重金屬銅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前述濃度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
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銅管制限 值為0.07mg/L。
開發單位應每月定期監測放流水可能影響養殖區域之牡蠣重金屬(鉛、鎘、六價鉻、
銅、鋅、汞等6項)之含量,並送將逐月檢測結果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中,
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如超過100mg/kg濕重,即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6.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7.水源供應部分,調用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日為上限,
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
8.除自來水公司同意供給之0.48萬噸/日之水源外,開發單位應確保其與進駐廠商於
施工與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9.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作業,且應公開專案研究結果及例行監測資訊,
另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並由1/3居民代表、1/3公正人士及1/3開發單位代表組成,
其主持人由公正人士推選擔任,監督事項應包括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等2項。
10.規劃自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滯洪池調度之203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得改由其他方式
調度。
11.營運前應完成背景健康調查, 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12.化學品管制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
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
並應依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
13.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為上限,並應採行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
以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相關抵換措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
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14.溫室氣體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採行BAT,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竿值,
BAT溫室氣體淨增量,於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應依其減量規定辦理;另確保
駐廠商應裝置PFC去除設備,且其PFC氣體處理效率需達90%。
15.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為原則。
(二)上述「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
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
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三)開發單位應依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書面意見予以補充、修正,納入定稿,
送本署核備。
(四)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
給大家參考
另外上面這篇報導,我只節錄有關結論內容的部份
文章本身有些質疑的內容,想看的可以點進去看,不過我覺得大部份都不值得深究
比如說對會議的一些影射 「環保署官員交頭接耳」 不然咧?不準人家交換意見嗎?
「委員在協調時找官員協助一下」 不然咧? 人家是主管機關啊?
「官員來了兩次後來說他沒空」 不然咧?
因為與會者發言太多 導修開延續會議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延續會議裡對這件事發言過的不應該再發言
(不然每一場都排一兩百位漁民發言 每一場都開不完 何時能作出結論?)
這樣也要被冠上陰謀論
不希望委員帶旁人來鬧場,要求委員助理出示助理證,也要被拿出來講
我覺得沒什麼意思啦....
另外,
http://e-info.org.tw/node/48343 這篇也有一些質疑
其中,關於REACH 和 藥品管理的部份
之前我介紹過,我覺得REACH的目標開得很積極,但實際上控管是很消極的
環保團體應該對這個法規的運作進行了解,而不是看了人家條文上很積極
就說中科怎麼「只是登錄,毒物管理都沒做」「沒有評估化學藥品的影響」
-- 上面條文寫「要依 REACH 規定登錄、取得代碼,並依REACH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
前面介紹REACH的文章提到了,就連ECHA都規劃好 會參加登錄的企業裡,會有四種
其中「只是登錄了放著」和「只想等人家研究完,再依結果因應」的占大多數
ECHA是REACH的規劃執行者,他們就不會要所有企業展開研究
何況台灣,不是一個gdp占全球十幾%的經濟體,沒有強大的行政組織和市場
說
REACH精神在於「登錄、評估及使用管理」。環委說,中科實行REACH中的「登錄」
動作,完全沒有評估登錄的化學藥品總量造成的影響。另,REACH中最重要的化學品
使用管理中科沒有做。環委直批,「只做了三分之一,要學就要學得像,把整套
制度搬過來。」
不知道是哪個環委,我覺得他很不用功
然後文章最後質疑了排在海口會對養殖業產生影響
但,如果你有去看前面貼的報告書,以規定濃度 和 海口擴散、涵容力來看
在海口排放一下散到對環境濃度測不出影響了
被採訪的環委顯然也知道這點,他卻說:
有環委表示,這其實不是廢水排在哪裡、或能不能稀釋的問題,就算稀釋了,
這些重金屬、荷爾蒙還是存在於地球上,隨著食物鍊累積又回到人體,最後受害的
還是一般人。
這也是昧於專業的發言,我們生活中,不需要有中科、不需要有確知污染源
就會不斷從環境攝入重金屬和荷爾蒙
中科的排放一但被稀釋、不會對附近造成影響,它在全球循環系統裡占的量何其之微
就算你每天吃有機食品,從天然植物中攝入的微量元素
恐怕都比你吃到中科排放出來的多
如果可以把「依然存在於地球上」作環境影響評估的話
何止中科,你我排泄中的重金屬難道會從地球上消失嗎?
只是為了展示「我是站在環保這邊的」講這種話 實在沒什麼意義
不過,這篇文章有提到兩點 倒是值得注意的
環說書內針對舊濁水溪的排放方案僅採2008年11、12月及2009年2月三時間點
平均得5.69cms的流量。環委説得含蓄,「針對重大開發,開發單位的評估實在『勇敢』。」
另,針對濁水溪排放方案,開發單位提出1986年至2000年的流量平均值18.24cms,
當時上游攔河堰尚未啟用,攔河堰正式啟用後,枯水期流量只剩先前的三分之一。
環委指出,中科因應枯水期的方式,是將園區廢水放流量由13.2萬噸降至12萬噸,
只是「河川日流量減少了60%,污水排放量卻只減少10%,這是一個很大的不平衡。」
加上枯水期間,工業廢水並不會停止排放,這些污水該靠甚麼稀釋?
採用三個月作樣本是否不適合,這點值得深究(文中並沒有給我們答案)
也許要這個領域的人分享例子或專業的採樣決策說明
攔河堰的影響也是,中科的因應計劃是否適當 -- 我想不會是60% 10%的乘法運算
中科應該提出對應的擴散分析
不過,另一方面,上列規定的排放總濃度已經壓到 <1.3mg/L
目前標準是6 如果6是可行的,那1.37少10% 在日流量少60%的河裡擴散
是不是有差很多、值得停止整個計劃研究完再說?
更何況 上列規範裡除了 流程上段的「排放」 也對中段的「河川水質」
和末段的「農漁產品」作監測,並明訂停排標準
除了「環保人士眉頭一皺,覺得內情並不單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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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本週四晚 來瞭解綠色新政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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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風暴2012年達高峰 科學家警告地球有難

By 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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