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釐清一個重要觀念: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定。
這代表什麼?
- 試用期是企業內部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是法律上的特殊身分
- 試用期間的勞工與正式員工享有完全相同的法律保障
- 不能因為是試用期就減少勞工權益
- 法院實務上承認試用期的存在,但對雇主的解僱仍有一定限制
最高法院判例認為:試用期約定有效,但雇主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不得任意解僱。
試用期間你有哪些權利?
很多新鮮人不知道,試用期間你就已經享有完整的勞動權益:
| 權益項目 | 試用期間是否適用 | 說明 |
|---|---|---|
| 勞保 | 適用 | 到職日即應投保 |
| 健保 | 適用 | 到職日即應投保 |
| 勞退 6% | 適用 | 雇主應從到職日起提撥 |
| 資遣費 | 適用 | 非自願離職應給付 |
| 預告期 | 適用 | 依年資計算(未滿 3 個月免預告) |
| 特休假 | 適用 | 到職滿 6 個月起有 3 天(試用期年資合併計算) |
| 加班費 | 適用 | 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 |
| 國定假日 | 適用 |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 |
| 性別工作平等保護 | 適用 | 不得因懷孕、性別等解僱 |
常見違法情況
| 公司說法 | 合法性 | 正確做法 |
|---|---|---|
| 「試用期不保勞保」 | 違法 | 到職當天就要投保 |
| 「試用期薪水打八折」 | 不違法但須事先約定 |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8,590 元 |
| 「試用期沒有加班費」 | 違法 | 有加班事實就應給付 |
| 「試用期離職扣違約金」 | 通常違法 | 除非有合理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
| 「試用期不算年資」 | 違法 | 試用期年資應併入正式年資計算 |
試用期被解雇的合法條件
試用期雖然讓雇主有較大的「觀察空間」,但不代表可以隨意開除。法院認為合法的解僱需要:
合法解僱的條件
- 客觀不適任:有具體事證證明勞工能力不足(如考核紀錄、錯誤紀錄)
- 已給予改善機會:曾告知問題並給予合理改善時間
-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沒有其他較輕微的處置方式(如調職、再訓練)
不合法的解僱理由
| 理由 | 為什麼違法 |
|---|---|
| 「跟團隊不合」(無具體事證) | 過於主觀,不構成合法解僱理由 |
| 「公司營運調整」但只資遣試用期員工 | 需證明確實有營運緊縮,且資遣順序合理 |
| 懷孕被知道後「試用期不通過」 | 明顯性別歧視,可求償 |
| 「你態度不好」(無書面記錄) | 缺乏客觀證據 |
| 到職第 2 天就說不適任 | 未給予合理觀察與改善時間 |
試用期長度上限
勞基法沒有明定試用期上限,但實務上:
| 試用期長度 | 法院態度 |
|---|---|
| 3 個月以內 | 普遍認為合理 |
| 3~6 個月 | 視職務複雜度,部分可接受 |
| 超過 6 個月 | 法院多認為過長,可能無效 |
| 1 年以上 | 幾乎都被認定無效 |
約定過長的試用期,法院可能直接認定無效,視同正式僱用。
試用期延長合法嗎?
- 原則上可以,但須雙方合意
- 延長後總長度仍不宜超過 6 個月
- 雇主單方面宣布延長,可視為正式聘用
試用期不通過的正確應對
如果收到「試用期不通過」的通知,不要驚慌,按以下步驟保障權益:
第一步:確認是否合法
- 公司是否有給予具體的不適任理由?
- 試用期間是否有書面考核或改善通知?
- 是否有歧視嫌疑(性別、年齡、懷孕等)?
第二步:確認應有權益
| 應領取項目 | 計算方式 |
|---|---|
|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年資 × 0.5(新制) |
| 預告工資 | 未滿 3 個月免預告;3 個月以上預告 10 天 |
| 未休假折算 | 如有未休假日,按日薪折算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必須開立 |
第三步:留存證據
- 保留所有 Email、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保留薪資單、到職通知、試用期考核文件
- 保留出勤紀錄
第四步:尋求協助
- 免費法律諮詢:各縣市勞動局
- 勞資調解:免費申請,約 2~4 週處理
- 1955 勞工諮詢專線
試用期自己想離職怎麼辦?
試用期間自願離職的規定和正式員工相同:
| 年資 | 預告期 |
|---|---|
| 未滿 3 個月 | 不需預告(可以隨時走)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提前 10 天通知 |
- 試用期內自願離職沒有違約金(除非有合法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 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
- 年資仍計入勞退(已提撥的 6% 是你的)
試用期約定書簽名前要注意什麼?
入職時公司常要求簽署試用期相關文件,注意以下陷阱:
| 條款 | 是否合理 | 說明 |
|---|---|---|
| 試用期 3 個月 | 合理 | 一般常見長度 |
| 試用期薪資較正式低 | 視情況 |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 試用期不通過不付資遣費 | 不合理 | 違反勞基法,該條款無效 |
| 試用期內離職須賠償訓練費 | 不合理 | 除非訓練費確實龐大且有合理約定 |
| 試用期考核標準 | 合理 | 建議要求書面明確載明 |
常見問題 Q&A
Q:試用期可以請特休嗎?
試用期的年資併入計算。特休假是到職滿 6 個月才有 3 天,所以 3 個月試用期內通常還沒有特休。但如果試用期後轉正,6 個月年資要從到職日起算(含試用期)。
Q:試用期被開除會影響找下份工作嗎?
不會。資遣紀錄不會出現在任何公開系統中,新雇主無法查詢。除非你主動告知或寫在履歷上。
Q:試用期可以拒絕加班嗎?
可以。試用期勞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有權拒絕超時加班。雇主延長工時需經勞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