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角度看獨島 - 韓國

By Lydia
at 2006-09-08T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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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角度看獨島
http://0rz.net/b01Pk
日本的領土擴張野心越來越膨脹,到了妄想侵佔朝鮮固有領土獨島的地步。
日本當局下指示高等學校教科書裡寫明獨島為日本領土。日本當局去年已經
下指示中學教科書要寫明獨島為日本領土,這次又下指示擬從2007年起使用的高
等學校的教科書也寫明這一點。這激起了全朝鮮民族極大的憤怒和憎惡。
日本主張獨島領有權、歪曲歷史,是毫無根據的、厚顏無恥的。日本主張獨
島領有權是極其荒唐的。1905年 2月22日的「島根縣告示」第40號把獨島劃入島
根縣,就是非法的。
通常要擁有對無主地或無主島的所有權,必須具備一些法律條件:要符合「
無主地先占」原則,國家要有對該地區的佔有、利用、獲得領域的意志,並將其
對外公佈等。
從「無主地先占」看獨島
「無主地先占」是以「發現的原理」和「先占的原則」為基礎的。
決定某無人島屬於哪個國家,最重要的標準是最先發現即「發現的原理」和
最先佔有即「先占的原則」。
這項原理和原則,在國際關係中一直被確認為確定無主地(包括無人島)所
有權的國際法基準。
從歷史上看,最先發現並開拓和利用郁陵島和獨島的,是古代朝鮮人。他們
在數千年前就發現並佔有郁陵島,以此為據點,到獨島去捕魚,靠此島營生。
這是通過19世紀末副護軍李奎遠奉李朝封建政府之命,踏勘郁陵島後寫的《
郁陵島踏勘日記》中寫道,該島各處有支石墓。這就充分證明了上述事實。
(註:支石墓是古朝鮮統治階級的墓葬。以首都平壤為中心的國內各地和同
一民族的扶余、辰國等國也廣泛採用的古代朝鮮民族主要墓制。)
到了三國(高句麗、新羅、百濟)時期,高句麗人佔據郁陵島和獨島進行了
生產活動,並建立了於山國。
獨島原屬於於山國,公元 512年這個小國合併於新羅,獨島被命名為「於山
島」、「三峰島」、「可支島」等,毫無中斷地由朝鮮持續管理和利用的朝鮮固
有的領土。
《三國史記》、《高麗史》、《李朝實錄》等由政府編纂的國家正史和《世
宗實錄地理志》、《新增東國輿地勝覽》(1530年編寫的朝鮮全國地理書)等以
及政府的《增補文獻備考》等都寫明獨島為朝鮮的小國於山國的領土,並把於山
島(獨島)和郁陵島並排繪入於朝鮮領土。
日本的不少史料和其他資料,也都承認了這一事實。
1696年 1月,日本的江戶政府承認郁陵島和獨島為朝鮮的領土,並下令禁止
日本人出入這一水域;1877年 3月20日日本政府的最高機關太政館的巖倉具視指
示內務省說「須知郁陵島與獨島與日本無關」;壬辰倭亂(1592)時倭將川上久
國奉豐臣秀吉之命繪製的軍事作戰地圖的抄本和江戶幕府時代的1785年日本著名
地理學者林子平繪製的朝鮮八道地圖原本、1667年的《殷州視聽合記》和1896年
由日本外務省發行的圖書等,都把獨島記述為朝鮮領土的組成部分。
獲取領域的國家意志及其對外公佈
國際法規定,要把無主地劃歸自國領土時,須事先同鄰國協商並照會鄰國;
而且劃歸自國領土時,向國際社會公佈,是國際慣例。
日本把小笠原列島劃歸自國的領土時,同美英等國進行了多次協商,並向歐
洲12個國家通報日本將管轄這些島。
但是,日本1905年以所謂「島根縣告示」第40號「編入獨島」,不僅同鄰國
李朝政府,而且同任何一個國家也沒有事先協商、事後也沒有通報。「告示」也
只登在地方官報縣報上,地方報紙《山陰新聞》也登過點滴報道。
李朝政府在日本的「島根縣告示」出籠 5年以前,即1900年10月已備齊近代
國際法所要求的各項法律條件,以敕令第41號和政府官報,再次向國內外廣泛公
佈了早已行使的對獨島的領有權。而且向外國駐朝公館如實地傳達了官報內容。
對此,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並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
其次,日本主張獨島領有權的荒唐性,通過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和戰後簽署
的宣言和國際公約,也可以看得清楚。
證明獨島為朝鮮固有領土的法律文件,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戰勝國聯合國同戰敗國日本之間多次交換的照會、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發佈的命令、
《對日和約》等。
1943年11月27日簽署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從用暴力或強行掠取的
所有地區被驅逐。」
1945年 7月26日簽署的《波茨坦宣言》第 8條再次確認《開羅宣言》各條款
必須得到履行,並規定:「日本的主權應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我
們指定的一些小島。」
《關於從政治上和行政上從日本分離日本周邊地區的照會》即1946年 1月29
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第 677號照會,具體地指定日本四個大島及鄰近小島為日本
領土,並明確規定朝鮮的郁陵島、獨島和濟州島不屬於日本的領土。
1946年 6月22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發表第1033號照會,宣佈日本漁船和船員
的捕魚禁止線,並規定日本船隻不得駛入獨島水域。
須注意的是,《波茨坦宣言》並不是戰勝的聯合國單方面的宣言,而是戰勝
的聯合國發表、戰敗的日本正式接受的條約規範這一點。
1945年 7月26日《波茨坦宣言》一發表,日本「天皇」就立即發表了接受「
宣言」的詔書,日本外相於1945年 8月14日通過本國駐瑞士公使向聯合國方面正
式傳達了《接受波茨坦宣言的通告書》。
1945年 9月 2日在停泊於日本東京灣的美國戰艦「密蘇里」號上簽署的日本
的投降書指出:「根據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國大本營的命令接受由
美國、中華民國、英國元首於1945年 7月26日在波茨坦正式發表、後又有蘇聯參
加的宣言的各項條款。」
這就說明,日本正式承認了獨島不是日本的島,而是朝鮮的島。
日本在簽訂《對日和約》的時候,也承認了獨島屬於朝鮮的島。1951年 9月
8日簽訂的《對日和約》第 2章第 2條 a款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
對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郁陵島在內朝鮮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這一條
款中的郁陵島當然包括其附屬島獨島。因為離獨島最近的大島就是郁陵島,獨島
與郁陵島的距離只不過與獨島最近的日本隱岐島距離的一半。
把小島看作離得最近的大島的附屬島,是國際慣例,日本也並不例外。
上述法律根據證明,獨島明明白白是朝鮮民族的神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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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net/b01Pk
日本的領土擴張野心越來越膨脹,到了妄想侵佔朝鮮固有領土獨島的地步。
日本當局下指示高等學校教科書裡寫明獨島為日本領土。日本當局去年已經
下指示中學教科書要寫明獨島為日本領土,這次又下指示擬從2007年起使用的高
等學校的教科書也寫明這一點。這激起了全朝鮮民族極大的憤怒和憎惡。
日本主張獨島領有權、歪曲歷史,是毫無根據的、厚顏無恥的。日本主張獨
島領有權是極其荒唐的。1905年 2月22日的「島根縣告示」第40號把獨島劃入島
根縣,就是非法的。
通常要擁有對無主地或無主島的所有權,必須具備一些法律條件:要符合「
無主地先占」原則,國家要有對該地區的佔有、利用、獲得領域的意志,並將其
對外公佈等。
從「無主地先占」看獨島
「無主地先占」是以「發現的原理」和「先占的原則」為基礎的。
決定某無人島屬於哪個國家,最重要的標準是最先發現即「發現的原理」和
最先佔有即「先占的原則」。
這項原理和原則,在國際關係中一直被確認為確定無主地(包括無人島)所
有權的國際法基準。
從歷史上看,最先發現並開拓和利用郁陵島和獨島的,是古代朝鮮人。他們
在數千年前就發現並佔有郁陵島,以此為據點,到獨島去捕魚,靠此島營生。
這是通過19世紀末副護軍李奎遠奉李朝封建政府之命,踏勘郁陵島後寫的《
郁陵島踏勘日記》中寫道,該島各處有支石墓。這就充分證明了上述事實。
(註:支石墓是古朝鮮統治階級的墓葬。以首都平壤為中心的國內各地和同
一民族的扶余、辰國等國也廣泛採用的古代朝鮮民族主要墓制。)
到了三國(高句麗、新羅、百濟)時期,高句麗人佔據郁陵島和獨島進行了
生產活動,並建立了於山國。
獨島原屬於於山國,公元 512年這個小國合併於新羅,獨島被命名為「於山
島」、「三峰島」、「可支島」等,毫無中斷地由朝鮮持續管理和利用的朝鮮固
有的領土。
《三國史記》、《高麗史》、《李朝實錄》等由政府編纂的國家正史和《世
宗實錄地理志》、《新增東國輿地勝覽》(1530年編寫的朝鮮全國地理書)等以
及政府的《增補文獻備考》等都寫明獨島為朝鮮的小國於山國的領土,並把於山
島(獨島)和郁陵島並排繪入於朝鮮領土。
日本的不少史料和其他資料,也都承認了這一事實。
1696年 1月,日本的江戶政府承認郁陵島和獨島為朝鮮的領土,並下令禁止
日本人出入這一水域;1877年 3月20日日本政府的最高機關太政館的巖倉具視指
示內務省說「須知郁陵島與獨島與日本無關」;壬辰倭亂(1592)時倭將川上久
國奉豐臣秀吉之命繪製的軍事作戰地圖的抄本和江戶幕府時代的1785年日本著名
地理學者林子平繪製的朝鮮八道地圖原本、1667年的《殷州視聽合記》和1896年
由日本外務省發行的圖書等,都把獨島記述為朝鮮領土的組成部分。
獲取領域的國家意志及其對外公佈
國際法規定,要把無主地劃歸自國領土時,須事先同鄰國協商並照會鄰國;
而且劃歸自國領土時,向國際社會公佈,是國際慣例。
日本把小笠原列島劃歸自國的領土時,同美英等國進行了多次協商,並向歐
洲12個國家通報日本將管轄這些島。
但是,日本1905年以所謂「島根縣告示」第40號「編入獨島」,不僅同鄰國
李朝政府,而且同任何一個國家也沒有事先協商、事後也沒有通報。「告示」也
只登在地方官報縣報上,地方報紙《山陰新聞》也登過點滴報道。
李朝政府在日本的「島根縣告示」出籠 5年以前,即1900年10月已備齊近代
國際法所要求的各項法律條件,以敕令第41號和政府官報,再次向國內外廣泛公
佈了早已行使的對獨島的領有權。而且向外國駐朝公館如實地傳達了官報內容。
對此,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並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
其次,日本主張獨島領有權的荒唐性,通過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和戰後簽署
的宣言和國際公約,也可以看得清楚。
證明獨島為朝鮮固有領土的法律文件,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
戰勝國聯合國同戰敗國日本之間多次交換的照會、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發佈的命令、
《對日和約》等。
1943年11月27日簽署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從用暴力或強行掠取的
所有地區被驅逐。」
1945年 7月26日簽署的《波茨坦宣言》第 8條再次確認《開羅宣言》各條款
必須得到履行,並規定:「日本的主權應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我
們指定的一些小島。」
《關於從政治上和行政上從日本分離日本周邊地區的照會》即1946年 1月29
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第 677號照會,具體地指定日本四個大島及鄰近小島為日本
領土,並明確規定朝鮮的郁陵島、獨島和濟州島不屬於日本的領土。
1946年 6月22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發表第1033號照會,宣佈日本漁船和船員
的捕魚禁止線,並規定日本船隻不得駛入獨島水域。
須注意的是,《波茨坦宣言》並不是戰勝的聯合國單方面的宣言,而是戰勝
的聯合國發表、戰敗的日本正式接受的條約規範這一點。
1945年 7月26日《波茨坦宣言》一發表,日本「天皇」就立即發表了接受「
宣言」的詔書,日本外相於1945年 8月14日通過本國駐瑞士公使向聯合國方面正
式傳達了《接受波茨坦宣言的通告書》。
1945年 9月 2日在停泊於日本東京灣的美國戰艦「密蘇里」號上簽署的日本
的投降書指出:「根據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國大本營的命令接受由
美國、中華民國、英國元首於1945年 7月26日在波茨坦正式發表、後又有蘇聯參
加的宣言的各項條款。」
這就說明,日本正式承認了獨島不是日本的島,而是朝鮮的島。
日本在簽訂《對日和約》的時候,也承認了獨島屬於朝鮮的島。1951年 9月
8日簽訂的《對日和約》第 2章第 2條 a款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
對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郁陵島在內朝鮮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這一條
款中的郁陵島當然包括其附屬島獨島。因為離獨島最近的大島就是郁陵島,獨島
與郁陵島的距離只不過與獨島最近的日本隱岐島距離的一半。
把小島看作離得最近的大島的附屬島,是國際慣例,日本也並不例外。
上述法律根據證明,獨島明明白白是朝鮮民族的神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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