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斷層的定義 - 地球科學討論

By Ina
at 2002-05-07T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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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層」是地殼或地球內部的一條斷裂,其兩側地盤有明顯的相對位移者。
地球自形成以來, 歷經數十億年的地質變動,在岩石圈內部留下許多斷層。
尤其是在古老的或現代的造山帶內,斷層更是多如牛毛。
不過,在這些斷層中,絕大部份是不活動的;有許多斷層其內部物質甚至已經岩化 ,
成為所謂的糜嶺岩(mylonite)。
即使在活動的造山帶內,也不是每一條斷層都是會動的,
其中僅 有少數幾條具有近代活動的記錄。
近代活動過的斷層一般被認為將來有進一步活動的潛能。
簡單的說,活斷層是一種現今仍然在活動,並且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再次發生錯動的斷層。
究竟 如何去判定一條斷層是否屬於活斷層呢?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學界尚無統一標準。
活斷層的定義隨不同國家與地區及不同學者而有所不同。
日本活斷層研究會(1980)認為在第四紀(<±2,000,000年 )有過反復活動者為活斷層。
美國墾務局(USBR,1976,in Logan et al., 1978)認為在過去十萬年內有過位移即活斷層。
美國加州保護部礦務及地質處規定在全新世(<±11,000年)內活動過者 為活斷層;
在更新世內活動過者為潛在活斷層(potentially active fault)(Hart, 1992)。
美國原子能委員會(USNRC, 1975)則以下列條件界定所謂之「能動斷層」(capablefault):
(1) 過去35,000年內曾有一次地表移動者。
(2) 過去500,000年內曾經不止一次地表移動者。
(3) 缺乏絕對時間根據,但具有曾經發生地表移動之證據者。
(4) 經儀器定位,確有地震發生之斷層。
(5) 與根據上述標準判定之活動斷層有關聯之斷層,且可合理推,
當關連斷層之一移動時,亦引 起另一斷層移動者。
(6) 具上述任何一項條件之斷層視為將來可能移動之斷層。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1979年首次簡化美國原子能委員會的規定,
提出他們的能動斷層的定義。
1991年,該機構正式公布了新修訂的安全準則No.50-SG-S1,
對於能動斷層的規定比1979年出 版的要靈活,其規定如下:
(1) 證據表示,在過去的某一時期內斷層發生過運動或重複性運動,
就有理由推斷地表或近地表能 夠發生進一步的運動。
在高活動區,地震和地質兩方面的資料一致顯示地震重複間隔較短,
能動斷層的評估以幾萬年左右的時間可能較為適宜。在低活動,時間要更長一些。
(2) 業已證明,與已知能動斷層具有構造關聯,以致一條斷層的運動可以引起另一條斷層
在地表或近地表的運動。
(3) 與發震構造有關的最大潛在地震,其規模很大並位於某一深度以上,
這樣就有理由推斷該一構 造能夠發生地表或近地表運動。
Slemmons and Mckinney(1977)曾蒐集世界各地共31種不同定義加以分析後指出,各家之定義 儘管在細節上或年代界定上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具有下列四項共通之原則:
(1) 活斷層曾在當今之造震地體架構(seismotectonicregime)下移動過。
(2) 活斷層具有將來再活動的潛能。
(3) 活斷層具有近期活動的證據,例如地形上之證據。
(4) 活斷層與地震活動有關聯。
換言之,上述四點也就是當年學界認定活斷層的共通原則;
所以一條斷層要被認定為活斷層, 必須能符合上述四個原則,
而且最好能不違背其中的任何一個原則。
例如一斷層曾在造山運動時期活動過,但是現在該地區的地體架構並不屬造山帶,
則該斷層是否仍有可能再活動,必須受到質疑 。
例如臺灣北部地區,現在的大地應力是屬於伸張型架構(extensional regime),
在該區域內,一條斷層若沒有任何新期正斷層活動的證據,就很難認定它是活斷層;
若一條斷層具有新期正斷層活動的現象,則又很難認定它不是活斷層(李錫堤,1993)。
另外,一條活躍的斷層必定有地形上的表現,
因此,一條在地形上毫無表現的斷層也就很難認定它是活斷層。
近年來,有些學者建議研究活斷層須重視斷層的活動度(activity),
而不單以活斷層或死斷層這樣的二分法來做界定(e.g.Allen, 1988)。
松田(1975)建議斷層可按其滑移速率(slip rate)區分為五種不同的活動度。
這種區分方法具體可行且具有實用性,已廣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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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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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自形成以來, 歷經數十億年的地質變動,在岩石圈內部留下許多斷層。
尤其是在古老的或現代的造山帶內,斷層更是多如牛毛。
不過,在這些斷層中,絕大部份是不活動的;有許多斷層其內部物質甚至已經岩化 ,
成為所謂的糜嶺岩(mylonite)。
即使在活動的造山帶內,也不是每一條斷層都是會動的,
其中僅 有少數幾條具有近代活動的記錄。
近代活動過的斷層一般被認為將來有進一步活動的潛能。
簡單的說,活斷層是一種現今仍然在活動,並且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再次發生錯動的斷層。
究竟 如何去判定一條斷層是否屬於活斷層呢?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學界尚無統一標準。
活斷層的定義隨不同國家與地區及不同學者而有所不同。
日本活斷層研究會(1980)認為在第四紀(<±2,000,000年 )有過反復活動者為活斷層。
美國墾務局(USBR,1976,in Logan et al., 1978)認為在過去十萬年內有過位移即活斷層。
美國加州保護部礦務及地質處規定在全新世(<±11,000年)內活動過者 為活斷層;
在更新世內活動過者為潛在活斷層(potentially active fault)(Hart, 1992)。
美國原子能委員會(USNRC, 1975)則以下列條件界定所謂之「能動斷層」(capablefault):
(1) 過去35,000年內曾有一次地表移動者。
(2) 過去500,000年內曾經不止一次地表移動者。
(3) 缺乏絕對時間根據,但具有曾經發生地表移動之證據者。
(4) 經儀器定位,確有地震發生之斷層。
(5) 與根據上述標準判定之活動斷層有關聯之斷層,且可合理推,
當關連斷層之一移動時,亦引 起另一斷層移動者。
(6) 具上述任何一項條件之斷層視為將來可能移動之斷層。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1979年首次簡化美國原子能委員會的規定,
提出他們的能動斷層的定義。
1991年,該機構正式公布了新修訂的安全準則No.50-SG-S1,
對於能動斷層的規定比1979年出 版的要靈活,其規定如下:
(1) 證據表示,在過去的某一時期內斷層發生過運動或重複性運動,
就有理由推斷地表或近地表能 夠發生進一步的運動。
在高活動區,地震和地質兩方面的資料一致顯示地震重複間隔較短,
能動斷層的評估以幾萬年左右的時間可能較為適宜。在低活動,時間要更長一些。
(2) 業已證明,與已知能動斷層具有構造關聯,以致一條斷層的運動可以引起另一條斷層
在地表或近地表的運動。
(3) 與發震構造有關的最大潛在地震,其規模很大並位於某一深度以上,
這樣就有理由推斷該一構 造能夠發生地表或近地表運動。
Slemmons and Mckinney(1977)曾蒐集世界各地共31種不同定義加以分析後指出,各家之定義 儘管在細節上或年代界定上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具有下列四項共通之原則:
(1) 活斷層曾在當今之造震地體架構(seismotectonicregime)下移動過。
(2) 活斷層具有將來再活動的潛能。
(3) 活斷層具有近期活動的證據,例如地形上之證據。
(4) 活斷層與地震活動有關聯。
換言之,上述四點也就是當年學界認定活斷層的共通原則;
所以一條斷層要被認定為活斷層, 必須能符合上述四個原則,
而且最好能不違背其中的任何一個原則。
例如一斷層曾在造山運動時期活動過,但是現在該地區的地體架構並不屬造山帶,
則該斷層是否仍有可能再活動,必須受到質疑 。
例如臺灣北部地區,現在的大地應力是屬於伸張型架構(extensional regime),
在該區域內,一條斷層若沒有任何新期正斷層活動的證據,就很難認定它是活斷層;
若一條斷層具有新期正斷層活動的現象,則又很難認定它不是活斷層(李錫堤,1993)。
另外,一條活躍的斷層必定有地形上的表現,
因此,一條在地形上毫無表現的斷層也就很難認定它是活斷層。
近年來,有些學者建議研究活斷層須重視斷層的活動度(activity),
而不單以活斷層或死斷層這樣的二分法來做界定(e.g.Allen, 1988)。
松田(1975)建議斷層可按其滑移速率(slip rate)區分為五種不同的活動度。
這種區分方法具體可行且具有實用性,已廣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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