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 - 環境保育討論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4-05-23T16:46
at 2004-05-23T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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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
謝和霖
看守台灣研究員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
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
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
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
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
,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
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主管單位,應該深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與健
康的威脅,也應該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喃、六氯苯、多氯聯苯等歸屬於非刻意
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要主張(見公約第五條),即除了要求各國政府於公
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行動計劃,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以至於最終消除
的目標以外,政府還要提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即採取必要的預防
措施),來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
主要排放來源,因此該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即包括一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
措施的興建計劃時,應考慮其它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與
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的各種
關注2。
這項原則相當適用於環保署重新檢討這七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負
責任的政府機關在求取人民最大福祉的相當重要依據。然而日前環保署在一個不打算
公開、卻被民間環保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事會議3中,透露出這七座焚化爐除
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與澎湖等三座將予以停建外,其它涉及違約賠款的四座可能
將繼續興建,包括興建進度尚在原點踏步的竹南(整地中)與竹北(未動工)等,均
是不打算停建。而其不予停建的理由,不是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的需求,因為環保署也
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焚化爐,已綽綽有餘;若加上即將完工的宜蘭、基隆、烏日、永
康等四座,更是肚大能容,而這都還未考量到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提及的替代方案;而
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因為焚
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而且若再加上採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經濟面
與社會面上更有正面效益。環保署的唯一理由是,說服不了將接受其補助的相關地方
政府放棄焚化爐興建。
在此請問環保署與這些相關縣市首長們,如此決策的正當性何在?憑什麼把財團的利
益置於人民健康之上,而決定繼續興建沒有必要存在的設施?除了財團利益與政治私
利的考量,您們可以提出其它在人民健康上、社會上、環境上、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
?!在此請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們,在未正式公佈興建與否的決定前,慎重思考身
為政治人物的應有責任,並認知做任何決策時應謹守的正當原則,莫做出違背人民利
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附註:
1. 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受管制的化學物質分成三類,分別列於附件A至附件C。
附件A所列的化學物質是必須消除的源自刻意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目
前所列的有:阿特靈(Aldrin)、可氯丹(Chlordance)、地特靈(Dieldrin)
、安特靈(Endrin)、飛佈達( Heptachlor)、蟲必死或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滅蟻樂(Mirex)、毒殺芬(Toxaphene)、多氯聯苯(PCBs);附件B所列的化學物質
則是必須限制的源自刻意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目前所列的有:滴滴涕(DDT);
附件C所列的化學物質則是必須消除的源自非刻意製造的毒性化學物質,目前所列的有:
戴奧辛(Dioxins)、?喃(Furans)、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及多氯聯苯
(PCBs)。這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又稱「骯髒一打」(dirty dozen)。
2.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附件C的第五部分:
預防【附件C所列物質】之形成與排放的措施,應優先予以考慮。這些有用的措施包
括:
1.採用低廢技術;
2.使用較無害的物質;
3.對那些製程中所產生與使用的廢棄物與物質,應提倡回收和循環利用;
4.對於那些本身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原料,或者其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有直
些相關的物質(如PVC塑膠),應加以取代;
5.良好的場地管理和預防性維修方案;
6.改善廢棄物管理,以終止廢棄物的開放燃燒與其他未受控制的燃燒,包括在掩埋場
地的燃燒。當考慮興建新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提案時,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
將都市廢棄物與醫療廢棄物產生量減到最低的活動,包括:資源回收、再使用、循
環利用、廢棄物分類、並推廣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再做這些考量時,應慎重考
慮到大眾健康方面的各種關注;
7.將產品中以雜質形式存在的這些化學物質,盡量予以減少;
8.漂白時,避免使用氯元素或會產生氯元素的化學物質。(如許多紙廠使用氯來漂白
紙漿,結果造成廢水中大量的戴奧辛。)
3.當問及為何未邀請平常關心廢棄物議題的團體時,某環署人員答稱這只是「內部」
會議。可是現場卻見多家焚化爐廠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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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和霖
看守台灣研究員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
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
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
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
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
,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
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主管單位,應該深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與健
康的威脅,也應該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喃、六氯苯、多氯聯苯等歸屬於非刻意
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要主張(見公約第五條),即除了要求各國政府於公
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行動計劃,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以至於最終消除
的目標以外,政府還要提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即採取必要的預防
措施),來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
主要排放來源,因此該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即包括一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
措施的興建計劃時,應考慮其它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與
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的各種
關注2。
這項原則相當適用於環保署重新檢討這七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負
責任的政府機關在求取人民最大福祉的相當重要依據。然而日前環保署在一個不打算
公開、卻被民間環保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事會議3中,透露出這七座焚化爐除
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與澎湖等三座將予以停建外,其它涉及違約賠款的四座可能
將繼續興建,包括興建進度尚在原點踏步的竹南(整地中)與竹北(未動工)等,均
是不打算停建。而其不予停建的理由,不是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的需求,因為環保署也
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焚化爐,已綽綽有餘;若加上即將完工的宜蘭、基隆、烏日、永
康等四座,更是肚大能容,而這都還未考量到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提及的替代方案;而
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因為焚
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而且若再加上採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經濟面
與社會面上更有正面效益。環保署的唯一理由是,說服不了將接受其補助的相關地方
政府放棄焚化爐興建。
在此請問環保署與這些相關縣市首長們,如此決策的正當性何在?憑什麼把財團的利
益置於人民健康之上,而決定繼續興建沒有必要存在的設施?除了財團利益與政治私
利的考量,您們可以提出其它在人民健康上、社會上、環境上、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
?!在此請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們,在未正式公佈興建與否的決定前,慎重思考身
為政治人物的應有責任,並認知做任何決策時應謹守的正當原則,莫做出違背人民利
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附註:
1. 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受管制的化學物質分成三類,分別列於附件A至附件C。
附件A所列的化學物質是必須消除的源自刻意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目
前所列的有:阿特靈(Aldrin)、可氯丹(Chlordance)、地特靈(Dieldrin)
、安特靈(Endrin)、飛佈達( Heptachlor)、蟲必死或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滅蟻樂(Mirex)、毒殺芬(Toxaphene)、多氯聯苯(PCBs);附件B所列的化學物質
則是必須限制的源自刻意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目前所列的有:滴滴涕(DDT);
附件C所列的化學物質則是必須消除的源自非刻意製造的毒性化學物質,目前所列的有:
戴奧辛(Dioxins)、?喃(Furans)、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及多氯聯苯
(PCBs)。這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又稱「骯髒一打」(dirty dozen)。
2.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附件C的第五部分:
預防【附件C所列物質】之形成與排放的措施,應優先予以考慮。這些有用的措施包
括:
1.採用低廢技術;
2.使用較無害的物質;
3.對那些製程中所產生與使用的廢棄物與物質,應提倡回收和循環利用;
4.對於那些本身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原料,或者其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有直
些相關的物質(如PVC塑膠),應加以取代;
5.良好的場地管理和預防性維修方案;
6.改善廢棄物管理,以終止廢棄物的開放燃燒與其他未受控制的燃燒,包括在掩埋場
地的燃燒。當考慮興建新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提案時,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
將都市廢棄物與醫療廢棄物產生量減到最低的活動,包括:資源回收、再使用、循
環利用、廢棄物分類、並推廣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再做這些考量時,應慎重考
慮到大眾健康方面的各種關注;
7.將產品中以雜質形式存在的這些化學物質,盡量予以減少;
8.漂白時,避免使用氯元素或會產生氯元素的化學物質。(如許多紙廠使用氯來漂白
紙漿,結果造成廢水中大量的戴奧辛。)
3.當問及為何未邀請平常關心廢棄物議題的團體時,某環署人員答稱這只是「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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