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評法細則修法內容 - 環境保育討論

By Oscar
at 2004-05-21T11:26
at 2004-05-21T11:26
Table of Contents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草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十三條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
書初稿公開於資訊網路,限期供團體或當地居民提出意見。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時,應
公開於資訊網路,限期供團體或當地居民提出意見。以擴大民眾參與及
資訊公開。
第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十三條作成審查結論時,應將審查結論及委
員會議紀錄公布於資訊網路。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論及委員會議紀錄公布資訊網路。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至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時,提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意見,並
有合理證據,開發單位未能合理說明或提出有效因應對策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至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為能使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對於開發行為應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意見能充
分表達,修訂本條第八款,並將原條文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
第三十七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
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
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變更
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內容。
二、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三、 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變更內容對照表,應敘明開發行為現況、申請變更內容及理由。
第三十七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報告,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
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
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變更得
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內容。
二、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三、 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變更內容對照表,應敘明開發行為現況、申請變更內容及理由。
依照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程序,明定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時,其所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應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另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亦應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轉主管機關備查。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六條及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草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附件三﹚、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
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五﹚規定辦理。
開發單位於編製說明書時,除依附件三及附件五撰寫外,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
者、專家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界定,增加評估事項。
第六條 說明書及評
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三﹚、評估書初稿
、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
五﹚規定辦理。
增訂第二項,開發單位於編製說明書時,除依原規定撰寫外,得邀集相關機關
、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界定。
第十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及進行民意調查,並將其
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得視需要,再進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發行書面簡
訊或成立公共通訊網站等。
一、本條新增。
二、為改進現行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民眾參與時機太晚及參與方式不足之情形,爰增
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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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草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十三條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
書初稿公開於資訊網路,限期供團體或當地居民提出意見。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時,應
公開於資訊網路,限期供團體或當地居民提出意見。以擴大民眾參與及
資訊公開。
第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十三條作成審查結論時,應將審查結論及委
員會議紀錄公布於資訊網路。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論及委員會議紀錄公布資訊網路。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至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時,提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意見,並
有合理證據,開發單位未能合理說明或提出有效因應對策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至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為能使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對於開發行為應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意見能充
分表達,修訂本條第八款,並將原條文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
第三十七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
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
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變更
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內容。
二、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三、 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變更內容對照表,應敘明開發行為現況、申請變更內容及理由。
第三十七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報告,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
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
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變更得
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內容。
二、 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三、 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變更內容對照表,應敘明開發行為現況、申請變更內容及理由。
依照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程序,明定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時,其所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應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另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亦應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轉主管機關備查。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六條及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草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附件三﹚、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
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五﹚規定辦理。
開發單位於編製說明書時,除依附件三及附件五撰寫外,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
者、專家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界定,增加評估事項。
第六條 說明書及評
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三﹚、評估書初稿
、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
五﹚規定辦理。
增訂第二項,開發單位於編製說明書時,除依原規定撰寫外,得邀集相關機關
、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界定。
第十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及進行民意調查,並將其
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得視需要,再進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發行書面簡
訊或成立公共通訊網站等。
一、本條新增。
二、為改進現行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民眾參與時機太晚及參與方式不足之情形,爰增
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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