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捕非保育類動物沒事?搞錯啦 - 生態環境討論

By Michael
at 2008-02-27T06:17
at 2008-02-27T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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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feb/20/today-life14-4.htm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不管是不是保育類動物,隨便捕捉都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
法」,可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金,差別只在於列入保
育類後較被重視。
野生動物 都不能抓
上月宜蘭縣一名男子誘捕野生竹雞,返家途中被警方攔檢查獲,偵訊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
育法送辦,最後宜蘭縣政府裁罰六萬元,其中野生竹雞即非保育類動物。
雲林縣野鳥學會理事長陳清圳表示,許多民眾都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只保護保育類動物,
實際在該法第四條即明文規定,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為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
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為一般類,指的是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另該法第十七條也有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
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
、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第十九條規定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也不得使用炸藥或
其他爆裂物、毒物、電氣、網具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違反者依該法罰則可處有期徒刑、
或併科罰金。
據指出,各種野生動物都有人在販售,例如諸羅樹蛙成蛙一隻價值約二千元,因目前為非
保育類,主管機關人員或許因不了解法令,處理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保育人士說,列入保育類之後,主管機關應該會更留心取締,偷捉的民眾也會較收歛。〔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不管是不是保育類動物,隨便捕捉都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
法」,可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金,差別只在於列入保
育類後較被重視。
註:野保法明定捕捉野生動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謊稱野味三者都觸法。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41條規定,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還可併科20萬元
至 100萬元罰金。依該法第 49 條規定,非法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
萬元 以下罰鍰。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買賣、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依野保
法第40條規定可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
下罰金。野保法第48條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
上75萬元以下罰鍰。(http://www.lca.org.tw/epaper/avot-150/avot-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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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不管是不是保育類動物,隨便捕捉都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
法」,可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金,差別只在於列入保
育類後較被重視。
野生動物 都不能抓
上月宜蘭縣一名男子誘捕野生竹雞,返家途中被警方攔檢查獲,偵訊後依違反野生動物保
育法送辦,最後宜蘭縣政府裁罰六萬元,其中野生竹雞即非保育類動物。
雲林縣野鳥學會理事長陳清圳表示,許多民眾都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只保護保育類動物,
實際在該法第四條即明文規定,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為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
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為一般類,指的是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另該法第十七條也有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
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
、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第十九條規定在主管機關同意下,也不得使用炸藥或
其他爆裂物、毒物、電氣、網具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違反者依該法罰則可處有期徒刑、
或併科罰金。
據指出,各種野生動物都有人在販售,例如諸羅樹蛙成蛙一隻價值約二千元,因目前為非
保育類,主管機關人員或許因不了解法令,處理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保育人士說,列入保育類之後,主管機關應該會更留心取締,偷捉的民眾也會較收歛。〔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不管是不是保育類動物,隨便捕捉都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
法」,可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金,差別只在於列入保
育類後較被重視。
註:野保法明定捕捉野生動物,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謊稱野味三者都觸法。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41條規定,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還可併科20萬元
至 100萬元罰金。依該法第 49 條規定,非法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
萬元 以下罰鍰。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買賣、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者,依野保
法第40條規定可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
下罰金。野保法第48條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
上75萬元以下罰鍰。(http://www.lca.org.tw/epaper/avot-150/avot-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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