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大好
小弟於之前有在版上詢問EB2主申請者與親屬(配偶及子女)非同一時間進入美國的問題(計畫是主申請人先至美國,半年到一年後再將老婆小孩接來),同時,我也有去信問NVC,得到的答覆是,NVC可幫忙修改status(從accompany改成follow-to-joint)但要我先file I-824
目前對於file I-824感到困惑,我有爬文,版上有大大分享I-824的申請心得,我看完之後,感覺會用到I-824的時機是在EB2申請時,親屬並沒在同一申請案,而是案件通過後再遞交824將親屬加入(當然,親屬關係要在EB2申請案通過前成立)我因為在申請EB2時,親屬也一並申請了,申請案通過後,一家四口的NVC的費用也同時繳交(親屬DS-260的status為accompany),所以我的狀況是不是不用再file I-824,直接跟NVC交涉,把親屬status改成follow-to-joint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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