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免洗餐具了!(十月一號開始喔) - 生態環境討論

By Hedy
at 2002-10-03T20:23
at 2002-10-03T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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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實施
方式及實施日期。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
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
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二) 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凡在上開
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三) 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
,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
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 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
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五) 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行業,且營
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
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六) 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
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
及飲料店業,以及於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或超級市場業內經營餐
飲業務者。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 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
(二)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
袋。
(三)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
(PVC)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達○‧○六公釐(含)以
上之購物用塑膠袋,且購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
(四) 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塑膠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 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2、 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
3、 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
三、塑膠類(含發泡聚苯乙烯,以下簡稱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二) 本公告所稱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係指使用後即丟棄之餐具,包括連鎖
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
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
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販售飲料、
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但下列塑膠類(含保麗
龍)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 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 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五、實施日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為勸導期,對違反者先予勸導改善,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違反者將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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