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澳須具維生資源 七天內最少五千元 - 澳門

By Michael
at 2021-11-08T18:02
at 2021-11-08T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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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澳門電台】特區公報今天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其中提到,逗留不超過七日者,需具備最少5,000澳門元。
現時來澳的非本地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5,000澳門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否
則警方有權拒絕入境。
按新頒布的行政長官批示,自11月15日起,即新的出入境條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
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生效同一天,年滿18歲的非本地居民若計劃來澳逗留不
超過7天,所需維生資源仍為最少5,000澳門元;逗留14天內為最少1萬元;21天內為最少
1.5萬元;超過21天則為最少2萬元;另外,攜同家人的金額每人按80%計算。
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亦有豁免或減少的規定
,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中央社也已經報道: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111080204.aspx
【澳門電台】治安警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黃琪峰表示,若旅客入境是旅遊、博
彩或探親等目的,入境時不需要特別申報。警方的審查亦非普遍性並非對每位入境旅客都
審查,可能會對特定人群、時間、旅行團或來自特定國家的人士審查。
現行規定是需證明擁有最少5,000元維生,新規定則是按計劃在澳門逗留的天數釐定,若7
天內仍為5,000元。黃琪峰同時指出,過往的審查要求出示現金證明,新法實施後,可以
非現金方式證明,包括電子錢包和支付平台。
https://www.tdm.com.mo/zh-hant/news-detail/626420
─────────────
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全文)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101條(3)項的規定,作出
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二、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
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三、倘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以下所訂金額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
票據,又或以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
推定其具有適當資源:
(一)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澳門元5,000元;
(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澳門元10,000元;
(三)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澳門元15,000元;
(四)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澳門元20,000元。
四、作為利害關係人家團成員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上款所指金額按每人增加80%計算。
五、當第三款所指現金、可轉讓票據及其他貨幣為外幣時,為本批示的效力,適用入境當
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的兌換率;如當日無牌價,則以前一個工作日的兌換率為準。
六、倘利害關係人證明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減少第三款及第四
款所要求的金額:
(一)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
(二)利害關係人及家團成員已支付或確保支付在酒店或同類場所的食宿;
(三)提交由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
簽發的相關責任書,但未能應治安警察局的要求證明具備足夠的住宿或經濟條件確保相關
責任者除外;
(四)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所許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機構簽發的銀行擔保、保證保
險或其他文件,顯示出為本批示的效力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
(五)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職業活動或其他可取得逗留特別許可的活動相關的簽證
或許可;
(六)屬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社會福利的受益人,又或屬動產或不動產、知識產權、金融投
資收益的受益人,但須通過文件證明此類收入的存在及其金額,以及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進行支配。
七、倘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往曾按第16/2021號法律第57條或第99條規定,負擔利害關係人
或其家團成員的相關費用,其等入境時,治安警察局除可要求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貨幣
或等同者外,尚可要求具備以下其中一項:
(一)上款(三)項所指的責任書;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食宿資源,以及持有已簽發或已保證付款的利害關係人本人及
家團成員的運輸憑證,用於返回已確保允許其等進入的其他國家或地區。
八、本批示自2021年11月15日起生效。
2021年10月29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https://bo.io.gov.mo/bo/i/2021/45/despce_cn.asp#167
今天同時生效的新出入境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全文:
https://bo.io.gov.mo/bo/i/2021/45/regadm38_cn.asp
--
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其中提到,逗留不超過七日者,需具備最少5,000澳門元。
現時來澳的非本地居民必須證明擁有不少於5,000澳門元,以作留澳期間的維生資源,否
則警方有權拒絕入境。
按新頒布的行政長官批示,自11月15日起,即新的出入境條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
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生效同一天,年滿18歲的非本地居民若計劃來澳逗留不
超過7天,所需維生資源仍為最少5,000澳門元;逗留14天內為最少1萬元;21天內為最少
1.5萬元;超過21天則為最少2萬元;另外,攜同家人的金額每人按80%計算。
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款,可為旅行支票,本澳接受的電子錢包等;亦有豁免或減少的規定
,例如出具本地書面擔保等。
中央社也已經報道: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111080204.aspx
【澳門電台】治安警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黃琪峰表示,若旅客入境是旅遊、博
彩或探親等目的,入境時不需要特別申報。警方的審查亦非普遍性並非對每位入境旅客都
審查,可能會對特定人群、時間、旅行團或來自特定國家的人士審查。
現行規定是需證明擁有最少5,000元維生,新規定則是按計劃在澳門逗留的天數釐定,若7
天內仍為5,000元。黃琪峰同時指出,過往的審查要求出示現金證明,新法實施後,可以
非現金方式證明,包括電子錢包和支付平台。
https://www.tdm.com.mo/zh-hant/news-detail/62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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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全文)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0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101條(3)項的規定,作出
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二、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
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三、倘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以下所訂金額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
票據,又或以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
推定其具有適當資源:
(一)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澳門元5,000元;
(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澳門元10,000元;
(三)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澳門元15,000元;
(四)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澳門元20,000元。
四、作為利害關係人家團成員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上款所指金額按每人增加80%計算。
五、當第三款所指現金、可轉讓票據及其他貨幣為外幣時,為本批示的效力,適用入境當
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的兌換率;如當日無牌價,則以前一個工作日的兌換率為準。
六、倘利害關係人證明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減少第三款及第四
款所要求的金額:
(一)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
(二)利害關係人及家團成員已支付或確保支付在酒店或同類場所的食宿;
(三)提交由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
簽發的相關責任書,但未能應治安警察局的要求證明具備足夠的住宿或經濟條件確保相關
責任者除外;
(四)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所許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機構簽發的銀行擔保、保證保
險或其他文件,顯示出為本批示的效力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
(五)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職業活動或其他可取得逗留特別許可的活動相關的簽證
或許可;
(六)屬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社會福利的受益人,又或屬動產或不動產、知識產權、金融投
資收益的受益人,但須通過文件證明此類收入的存在及其金額,以及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進行支配。
七、倘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往曾按第16/2021號法律第57條或第99條規定,負擔利害關係人
或其家團成員的相關費用,其等入境時,治安警察局除可要求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貨幣
或等同者外,尚可要求具備以下其中一項:
(一)上款(三)項所指的責任書;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食宿資源,以及持有已簽發或已保證付款的利害關係人本人及
家團成員的運輸憑證,用於返回已確保允許其等進入的其他國家或地區。
八、本批示自2021年11月15日起生效。
2021年10月29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https://bo.io.gov.mo/bo/i/2021/45/despce_cn.asp#167
今天同時生效的新出入境條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全文:
https://bo.io.gov.mo/bo/i/2021/45/regadm38_c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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