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侶生小孩的比例很高嗎? - 文化差異

By Olivia
at 2008-07-04T12:34
at 2008-07-04T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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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舉例加拿大的法律補充一下好了
在個人理財 以及家庭法與離婚法裡面有些規定不大一致
基本上 大家說的common law partner就是指同居人
要注意的是 common law不是只有一男一女 或是同性戀人
只要任何couple居住在同一居所一定時間
彼此生活互相扶持 互相照顧 成為一定形式
以致若缺少一方會對另一方有重大生活影響
因此 加拿大的法律 就給予彼此如同合法夫妻般的權利與義務
因為他們生活彼此結合而不可分
基本上 同居一年 在稅法上 即成為common law partner
在稅務上可比照合法結婚之夫婦
在yxj124的文章有提到
許多信件以及報稅地址可以被作為推斷是否同居的依據
加上報稅會申報有沒有房租來抵稅 因此可以用來分別室友或是情侶
至於在Family Law Act跟Divorce Act裡面規定是要同居三年
或是同居一年並共同育有子女(親生或領養皆可)
才可以享有分財產 要求贍養費等權利
另外 有些小地方 common law partner並不完全等同於marriage
例如Equalization意指婚後所有收入皆為雙方共同貢獻而得
若將來離婚必須雙方平分
像是老公努力上班賺錢 老婆在家看小孩 讓老公無後顧之憂賺錢
所以這些錢老婆都有貢獻 應該全部拿出來分
在提到小孩 據我了解(如果這部份有錯還請指教)
小孩的出生為事實 並不因為其父母是否為合法夫妻而有不同
沒有台灣那種父母不結婚 就一定是個父不詳的孩子
有了這個前提 奉子成婚就不是個唯一選擇
(更何況在加國 對未婚媽媽也福利很好 更不一定要結婚)
以上分享完我學過的相關法律 來分享一下我個人的想法
其實一對男女 同居後 是否結婚 又或者懷孕後該不該成婚都是兩人的選擇
在台灣 很多時候是因為沒有選擇 我們只有一個選項
不選擇結婚 不好意思 小孩生出來被歧視
不結婚 分手後 一點保障都沒有
但是在加拿大 婚姻不是唯一的選項
因為婚姻該有的保障 幾乎(不是完全)在common law裡都有
因為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沒有兩樣
因為尊重別人的選擇 所以不會有很多社會壓力 逼迫兩個人作選擇
以我為例 我男友不相信婚姻 因為他認為 婚姻裡該遵守的一切
當情侶或是同居人都應該要遵守
難道只因為沒有一張紙 就可以不behavior urself嗎?
至於不幸兩個人要走向分開 那麼該有的保障 在Common law裡都有
婚姻對於在加國的情侶真的有差別嗎?
有的人認為有 所以他們結婚 有的人認為沒有 所以不結婚
我個人希望有legal marriage 即使我也覺得差別不太大
討論過後 發現
這完全是過去文化 教育跟社會造成我覺得 不結婚不安全不幸福
因此我跟我男友溝通 認為婚姻對我來說還是一個很重要的象徵
所以我們最後還是決定要結婚(現在悲情存錢 結婚大不易阿)
但是我個人是完全尊重那些不想結婚的人
因為 真的 在加拿大跟台灣很不一樣
法律的保障 讓同居幾乎等同婚姻
題外話 個人覺得其實結婚給的保障是離婚用的
傳統上覺得家庭收入都是男方帶來
所以一旦離婚 對沒有收入的女方來說 十分沒有保障
離婚時的贍養費就可以support女方
但是現在的社會 很多人結婚後都是雙薪
一起養家 一起付貸款
說不定離婚還有可能女生要support對方
※ 引述《yxj124 (yxj124)》之銘言:
: Common law (二年以上同居人) 和 Boy/girl friend (男女朋友) 是不同的,
: Common law 享有和 marriage 同等義務和權利,
: 而 Boy/girl friend 可以同時有好幾個
: 舉證很容易,你和某人住在一起超過兩年,
: 所有信件及政府文件都寄到該地址, 沒有付房租的證明,
: 照片, 朋友的證詞, 互贈的禮物, 往來郵信都可以當證據,
: 不要以為都是男人付錢, 我見過女人付的
: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 離婚和 Common law 分手都可以單方面決定,
: 但錢的部份通常會先私下協商, 協商破裂大家再法院見
: ※ 引述《yxj124 (yxj124)》之銘言:
: : 如果原作者和男友在加拿大,
: : 依加國的同居法, 兩人同居超過二年, 雙方即享有和合法結婚者一樣的權利,
: : 未來分手可以要膽養費, 財產要均分, 可以一起報稅, 生病時是 power of attorney..
: : 不論有沒有那張結婚證書, 權利和義務都一樣
: : 我有一位媽媽級的朋友用兒子的名字買了一間房子,
: : 媽媽回台灣前叮嚀兒子要用功讀書,
: : 結果前腳剛走, 女朋友馬上搬進來, 從大二一路住到研究所畢業,
: : 兒子畢業到醫院工作交了新朋友想分手,
: : 女朋友很灑脫, 二話不說馬上搬出去, 下個月法院的訴訟書就寄到家裡了,
: : 女生要房子的一半, 七年的同居關係證據確實, 連我都被叫上庭作證,
: : 一年後, 房子賣了, 女生拿走一半
: : 我朋友說: 早知道加拿大的同居法這麼可怕,
: : 當初房子就該買自己的名字, 當作借兒子住就好
--
在個人理財 以及家庭法與離婚法裡面有些規定不大一致
基本上 大家說的common law partner就是指同居人
要注意的是 common law不是只有一男一女 或是同性戀人
只要任何couple居住在同一居所一定時間
彼此生活互相扶持 互相照顧 成為一定形式
以致若缺少一方會對另一方有重大生活影響
因此 加拿大的法律 就給予彼此如同合法夫妻般的權利與義務
因為他們生活彼此結合而不可分
基本上 同居一年 在稅法上 即成為common law partner
在稅務上可比照合法結婚之夫婦
在yxj124的文章有提到
許多信件以及報稅地址可以被作為推斷是否同居的依據
加上報稅會申報有沒有房租來抵稅 因此可以用來分別室友或是情侶
至於在Family Law Act跟Divorce Act裡面規定是要同居三年
或是同居一年並共同育有子女(親生或領養皆可)
才可以享有分財產 要求贍養費等權利
另外 有些小地方 common law partner並不完全等同於marriage
例如Equalization意指婚後所有收入皆為雙方共同貢獻而得
若將來離婚必須雙方平分
像是老公努力上班賺錢 老婆在家看小孩 讓老公無後顧之憂賺錢
所以這些錢老婆都有貢獻 應該全部拿出來分
在提到小孩 據我了解(如果這部份有錯還請指教)
小孩的出生為事實 並不因為其父母是否為合法夫妻而有不同
沒有台灣那種父母不結婚 就一定是個父不詳的孩子
有了這個前提 奉子成婚就不是個唯一選擇
(更何況在加國 對未婚媽媽也福利很好 更不一定要結婚)
以上分享完我學過的相關法律 來分享一下我個人的想法
其實一對男女 同居後 是否結婚 又或者懷孕後該不該成婚都是兩人的選擇
在台灣 很多時候是因為沒有選擇 我們只有一個選項
不選擇結婚 不好意思 小孩生出來被歧視
不結婚 分手後 一點保障都沒有
但是在加拿大 婚姻不是唯一的選項
因為婚姻該有的保障 幾乎(不是完全)在common law裡都有
因為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沒有兩樣
因為尊重別人的選擇 所以不會有很多社會壓力 逼迫兩個人作選擇
以我為例 我男友不相信婚姻 因為他認為 婚姻裡該遵守的一切
當情侶或是同居人都應該要遵守
難道只因為沒有一張紙 就可以不behavior urself嗎?
至於不幸兩個人要走向分開 那麼該有的保障 在Common law裡都有
婚姻對於在加國的情侶真的有差別嗎?
有的人認為有 所以他們結婚 有的人認為沒有 所以不結婚
我個人希望有legal marriage 即使我也覺得差別不太大
討論過後 發現
這完全是過去文化 教育跟社會造成我覺得 不結婚不安全不幸福
因此我跟我男友溝通 認為婚姻對我來說還是一個很重要的象徵
所以我們最後還是決定要結婚(現在悲情存錢 結婚大不易阿)
但是我個人是完全尊重那些不想結婚的人
因為 真的 在加拿大跟台灣很不一樣
法律的保障 讓同居幾乎等同婚姻
題外話 個人覺得其實結婚給的保障是離婚用的
傳統上覺得家庭收入都是男方帶來
所以一旦離婚 對沒有收入的女方來說 十分沒有保障
離婚時的贍養費就可以support女方
但是現在的社會 很多人結婚後都是雙薪
一起養家 一起付貸款
說不定離婚還有可能女生要support對方
※ 引述《yxj124 (yxj124)》之銘言:
: Common law (二年以上同居人) 和 Boy/girl friend (男女朋友) 是不同的,
: Common law 享有和 marriage 同等義務和權利,
: 而 Boy/girl friend 可以同時有好幾個
: 舉證很容易,你和某人住在一起超過兩年,
: 所有信件及政府文件都寄到該地址, 沒有付房租的證明,
: 照片, 朋友的證詞, 互贈的禮物, 往來郵信都可以當證據,
: 不要以為都是男人付錢, 我見過女人付的
: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 離婚和 Common law 分手都可以單方面決定,
: 但錢的部份通常會先私下協商, 協商破裂大家再法院見
: ※ 引述《yxj124 (yxj124)》之銘言:
: : 如果原作者和男友在加拿大,
: : 依加國的同居法, 兩人同居超過二年, 雙方即享有和合法結婚者一樣的權利,
: : 未來分手可以要膽養費, 財產要均分, 可以一起報稅, 生病時是 power of attorney..
: : 不論有沒有那張結婚證書, 權利和義務都一樣
: : 我有一位媽媽級的朋友用兒子的名字買了一間房子,
: : 媽媽回台灣前叮嚀兒子要用功讀書,
: : 結果前腳剛走, 女朋友馬上搬進來, 從大二一路住到研究所畢業,
: : 兒子畢業到醫院工作交了新朋友想分手,
: : 女朋友很灑脫, 二話不說馬上搬出去, 下個月法院的訴訟書就寄到家裡了,
: : 女生要房子的一半, 七年的同居關係證據確實, 連我都被叫上庭作證,
: : 一年後, 房子賣了, 女生拿走一半
: : 我朋友說: 早知道加拿大的同居法這麼可怕,
: : 當初房子就該買自己的名字, 當作借兒子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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