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華何以這般猴急? - 馬來西亞

By Aaliyah
at 2008-09-19T23:01
at 2008-09-19T23:01
Table of Contents
文章po出來,本來就非常歡迎大家討論
但是謝絕流氓和自許為專家的偽專家
龍貓則剛好集流氓和偽專家之精髓於一身,實在是百年難得一見
關心政治本來就是每一個公民應有的基本素養,所以沒有"隔行"的問題
只有你這種活在侏儸紀時代的恐龍才會有這種前現代的陳腐思維
關於廢除惡法,最低門檻確實只需過半數,這是我原文的筆誤
但是我們不要忘記,這些所謂惡法,其實並沒有違憲
只有ISA和其前言自相矛盾,但是憲法本身其實允許政府因為國家安全理由對付可疑的罪犯
所以,如果大馬的憲政制度要達到真正的民主化,單單廢掉幾條法令是不夠的
必須要讓憲法本身從對人權的限制回歸到對人權的保障,否則只是治標不治本
雖然治標也是當務之急
反對黨到目前為止應該沒有成功廢過任何惡法,以現在民聯的國會議員人數來說
偶爾在國會超過半數應不成問題,但是仍不見他們在這方面有任何可觀的建樹
可見透過簡單多數來廢掉法令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還是會面對很多問題
如果能夠透過三分之二國會議員的同意廢除惡法,相信成功的可能性和正當性會大得多
※ 引述《dragoncat (28)》之銘言:
: 隔行如隔山,真是懶得跟你這旅台阿斗費神...
: 只舉ISA這例子就夠,這裡有個基本常識:
: ISA是根據憲法149條而成立,法令不是憲法本文。
: 我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必須達到三分之二門檻,除非你要修改憲法,
: 否則像ISA這類低位階的法令,根本不需要三分二國會議員投贊成票廢除與否。
: 我國憲法半世紀以來早被國陣修改得面目全非,
: 這也是為甚麼308反對黨否決國陣壟斷三分之二席次有它的重要意義。
: 換句話說,只要反對黨議員出席率高於國陣議員的情況下,
: 就可能以多數票通過廢除《1960年國家內部安全法令》(Akta Keselamatan Dalam Negeri)
: (我們華文慣用的內安法令是譯自ISA,其實有點失焦,此處不表)
: (但是國會開會跟提案表決等程序也是很複雜的一件事情,此處也不表)
: ISA的前身是英國佬為了對付馬共而制訂的《1948年緊急條例法令》,
: 英國佬實行戒嚴直到1960年解除,
: 那年納吉的老豆就直接將它修改成ISA(後來至少修改超過20次),
: 更重要的是ISA原有的目的已經不復存在,
: 法令的《前言》清楚交代法令真正目的是為了對付共產黨而非任何其他目的,
: 而且ISA也抵觸了1997年詮釋(修改)法令,
: 當然更不用說這法令根本就沒有rule of law。
: 另外有個很重要的常識,自從《1969年緊急(公共秩序與預防犯罪)法令》頒布以來,
: 嚴格而言,馬來西亞到現在都還未解除緊急狀態(解嚴)!
: 至於ISA的歷史,自己延伸閱讀吧:
: 去找楊培根、辜瑞榮、萊思雅丁等等等的書來看,先充實基本常識才來寫專欄。
: 歷史因素,新加坡也有ISA:
: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l_Security_Act_(Singapore)
: 一切始作俑者就是這個英國佬 http://ms.wikipedia.org/wiki/R.H._Hick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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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謝絕流氓和自許為專家的偽專家
龍貓則剛好集流氓和偽專家之精髓於一身,實在是百年難得一見
關心政治本來就是每一個公民應有的基本素養,所以沒有"隔行"的問題
只有你這種活在侏儸紀時代的恐龍才會有這種前現代的陳腐思維
關於廢除惡法,最低門檻確實只需過半數,這是我原文的筆誤
但是我們不要忘記,這些所謂惡法,其實並沒有違憲
只有ISA和其前言自相矛盾,但是憲法本身其實允許政府因為國家安全理由對付可疑的罪犯
所以,如果大馬的憲政制度要達到真正的民主化,單單廢掉幾條法令是不夠的
必須要讓憲法本身從對人權的限制回歸到對人權的保障,否則只是治標不治本
雖然治標也是當務之急
反對黨到目前為止應該沒有成功廢過任何惡法,以現在民聯的國會議員人數來說
偶爾在國會超過半數應不成問題,但是仍不見他們在這方面有任何可觀的建樹
可見透過簡單多數來廢掉法令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還是會面對很多問題
如果能夠透過三分之二國會議員的同意廢除惡法,相信成功的可能性和正當性會大得多
※ 引述《dragoncat (28)》之銘言:
: 隔行如隔山,真是懶得跟你這旅台阿斗費神...
: 只舉ISA這例子就夠,這裡有個基本常識:
: ISA是根據憲法149條而成立,法令不是憲法本文。
: 我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必須達到三分之二門檻,除非你要修改憲法,
: 否則像ISA這類低位階的法令,根本不需要三分二國會議員投贊成票廢除與否。
: 我國憲法半世紀以來早被國陣修改得面目全非,
: 這也是為甚麼308反對黨否決國陣壟斷三分之二席次有它的重要意義。
: 換句話說,只要反對黨議員出席率高於國陣議員的情況下,
: 就可能以多數票通過廢除《1960年國家內部安全法令》(Akta Keselamatan Dalam Negeri)
: (我們華文慣用的內安法令是譯自ISA,其實有點失焦,此處不表)
: (但是國會開會跟提案表決等程序也是很複雜的一件事情,此處也不表)
: ISA的前身是英國佬為了對付馬共而制訂的《1948年緊急條例法令》,
: 英國佬實行戒嚴直到1960年解除,
: 那年納吉的老豆就直接將它修改成ISA(後來至少修改超過20次),
: 更重要的是ISA原有的目的已經不復存在,
: 法令的《前言》清楚交代法令真正目的是為了對付共產黨而非任何其他目的,
: 而且ISA也抵觸了1997年詮釋(修改)法令,
: 當然更不用說這法令根本就沒有rule of law。
: 另外有個很重要的常識,自從《1969年緊急(公共秩序與預防犯罪)法令》頒布以來,
: 嚴格而言,馬來西亞到現在都還未解除緊急狀態(解嚴)!
: 至於ISA的歷史,自己延伸閱讀吧:
: 去找楊培根、辜瑞榮、萊思雅丁等等等的書來看,先充實基本常識才來寫專欄。
: 歷史因素,新加坡也有ISA:
: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l_Security_Act_(Singapore)
: 一切始作俑者就是這個英國佬 http://ms.wikipedia.org/wiki/R.H._Hick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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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9-22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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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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