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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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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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2年12月27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
過,1992年 4月 9日第九屆三次會議修改,1998年 9月 5日第十屆一次會議修改
補充。

序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體現了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領導的主體
的社會主義國家。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創建者,是社會主義朝鮮
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創立了永恆不滅的主體思想,在此旗幟下組織和領導了抗日革命
鬥爭,樹立了光榮的革命傳統,完成了光復祖國的歷史大業,在政治、經濟、文
化和軍事領域奠定了建設自主獨立國家的牢固基礎,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朝鮮民
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體的革命路線,英明地領導了各階段的社會革命和建設
事業,把共和國加強和發展成為以人民群眾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國家,自主、自立、
自衛的社會主義國家。

金日成同志闡明瞭國家建設和國家活動的根本原則,確立了最優越的社會制
度和政治方式、社會管理體系和管理方法,打下了保證社會主義祖國繁榮昌盛和
繼承並完成主體革命事業的牢固基礎。

金日成同志把「以民為天」作為座右銘,一向和人民在一起,為人民獻出了
一生,以崇高的仁德政治關愛和領導人民,把全社會變成了一個緊密團結的大家
庭。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陽,祖國統一的救星。金日成同志把統一祖
國作為民族至高無上的任務提了出來,並為其實現而嘔心瀝血。金日成同志把共
和國建成了祖國統一的強大堡壘,同時,提出了統一祖國的根本原則和途徑,把
統一祖國的運動發展成為全民族運動,開闢了用全民族團結的力量完成祖國統一
大業的道路。

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闡明瞭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基本理念,
並以此為基礎擴大和發展了國家的對外關係,大大提高了共和國的國際地位。金
日成同志作為世界政治的元老,開創了自主的新時代,為加強和發展社會主義運
動和不結盟運動,為世界和平與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進行了積極活動,為人類
的自主事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論和領導藝術的天才,是百戰百勝的鋼鐵統帥,是偉大
的革命家、政治活動家和偉人。

金日成同志的偉大思想和領導業績,是朝鮮革命的法寶,是朝鮮民主主義人
民共和國繁榮昌盛的根本保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朝鮮人民將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擁戴偉大領
袖金日成同志為共和國的永恆主席,維護、繼承並發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業績,
把主體革命事業進行到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是把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的主體國
家建設思想和國家建設業績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憲法。

第一章 政治

第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了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祖國光復和人
民自由幸福的光榮革命鬥爭中形成的光輝傳統的革命的國家。

第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主體思想——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為實現人民
群眾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作為自己活動的指導方針。

第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等所有勞動
人民。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會議行使
權力。

第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均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開進行
活動。

第六條

從郡人民會議到最高人民會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普遍、平等、直接的
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七條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議員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並對選民負責。議員失職時,
選舉他的選民可隨時予以罷免。

第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是勞動人民做了一切的主人,社會的
一切都為勞動人民服務的以人為中心的社會制度。國家維護從剝削和壓迫下獲得
解放,做了國家和社會主人的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等所有勞動人民的利益。

第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在祖國北半部加強人民政權,大力開展思想、技
術、文化三大革命,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而奮鬥;並為按照自主、和平統一、
民族大團結的原則實現祖國的統一而鬥爭。

第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國人
民思想政治的統一之上。國家加強思想革命,實現社會所有成員的革命化和工人
階級化,使全社會變成一個同志式地結合在一起的集體。

第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進行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牢牢地保衛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
度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

第十三條

國家堅持群眾路線,在一切工作中貫徹青山裡精神和青山裡方法:上級幫助
下級,深人群眾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使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先行,激發群眾
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國家大力開展爭獲三大革命紅旗等群眾運動,最大限度地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第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旅外朝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規定的合法
權益。

第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自主、和平、友誼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對外活
動原則。國家根據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同
一切友好對待我國的國家建立國家關係或政治、經濟、文化關係。國家同維護自
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強團結,反對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千涉他國內政,積極支持和聲
援各國人民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實現民族與階級的解放而進行的鬥爭。

第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現,是管理
國家的基本武器。尊重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是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
的義務。國家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守法生活。

第二章 經濟

第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自立民族經濟基礎之上。

第二十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由國家和合作社佔有生產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所有的範圍不受限制。國家的一切自然資源、
鐵路、航空、運輸、郵電和重要企業、港口、銀行只歸國家所有。國家優先保護
和發展在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所有制。

第二十二條

合作社所有制是加人合作社的勞動者的集體所有制。土地、農業機械、船舶
和中小型企業可以歸合作社佔有。國家保護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三條

國家提高農民的思想覺悟和技術文化水平,按照加強全民所有制對集體所有
制領導作用的方向,有機地結合兩種所有制,改進對集休經濟的領導和管理,以
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休經濟制度;根據合作社全體成員的意願,逐步把合作社
所有制轉變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四條

個人所有是屬於公民個人的,以個人消費為目的的佔有。個人所有,由社會
主義的按勞分配和國家、社會提供的福利待遇構成。由宅旁園地和居民個人經營
的副業所生產的產品以及通過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所得的收入,也屬於個人所有。
國家保護個人所有,並依照法律保障其繼承權。

第二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及文化生活水平作為自己活
動的最高準則。在已廢除了租稅的我國,不斷創造的社會物質財富完全用來提高
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國家為所有勞動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的自立民族經濟,是人民社會主義生活幸福和
祖國繁榮富強的牢固基礎。國家堅持社會主義自立民族經濟建設路線,促進國民
經濟主體化、現代化和科學化,為把國民經濟發展成為高度發達的主體經濟,奠
定與完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奮鬥。

第二十七條

技術革命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關鍵。國家進行一切經濟活動時始終把技術
發展問題放在首位,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大力開展群眾性
技術革新運動,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勞動者,逐步縮小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之間的差別。

第二十八條

國家為消滅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而促進農業技術革命,實現農業的工業化和
現代化,並增強郡的作用,加強對農村的領導和幫助。國家用國家資金為合作農
場建設生產設施和農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是依靠勞動人民的創造性勞動建設的。在朝鮮民主主義
人民共和國,勞動是從剝削和壓迫中獲得解放的勞動者自主的和創造性的勞動。
國家使不知失業為何物的我國勞動者的勞動變成更加愉快的為社會、集體和自身
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豪邁勞動。

第三十條

勞動者一天的工作時間是 8小時。國家根據勞動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況,
酌情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國家做好勞動組織工作,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勞動
者充分利用工作時間。

第三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開始參加勞動的年齡是16歲。國家禁止不到勞
動年齡的少年從事勞動。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領導和管理社會主義經濟中,領導同經濟技術指導密切結合、國家的
統一領導同各個單位的創造性密切結合、統一指揮同民主密切結合、政治道德鼓
勵同物質鼓勵密切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運用依靠生產者的集體力量科學地合理地管理經濟的社會主義經濟管理
形式——大安工作體系和以企業式方法領導農業的農業領導體系,領導和管理經
濟。

第三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是計劃經濟。國家在經濟管理中按照大
安工作體系的要求實施經濟核算制,正確利用成本、價格、贏利等經濟槓桿。國
家根據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制定並執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以保證積累和消費的
適當比例,促進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力量。國家實行計劃的
一元化和細部化,保證生產的高速度增長和國民經濟的按比例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製和執行國家預算。國家
在所有領域開展增產節約運動,嚴格實行財政監督,有計劃地增加國家積累,擴
大和發展社會主義所有制。

第三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對外貿易由國家或合作社進行。國家根據完全平
等和互利的原則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我國的機關、企業、團體同外國的法人或個人進行企業合營和合作
,並鼓勵在經濟特區創辦各種企業。

第三十八條

國家為了保護自立民族經濟,實行關稅政策。

第三章 文化

第三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發展的社會主義文化,為提高勞動者的創造能
力,滿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務。

第四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為具有淵博
的自然與社會知識和高度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建設者,實現全社
會的知識分子化。

第四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設為社會主義勞動者服務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
命的文化。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中,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滲透和復古主
義傾向,保護並根據社會主義現實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遺產。

第四十二條

國家在一切領域清除舊社會的生活方式,全面確立新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條

國家運用社會主義教育學的原理,把後代培養成為為社會和人民而奮鬥的堅
定的革命者,智德體全面發展的共產主義新人。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證人民教育事業和千部培訓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
教育與技術教育、教育與生產勞動密切結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現實需要,在高水平上
發展包括為期一年的學前義務教育在內的普遍的十一年制義務教育。

第四十六條

國家發展全日制教育體系和各種形式的邊工作邊學習的教育體系,提高技術
教育、社會科學教育、基礎科學教育的科學理論水平,以培養得力的技術人才和
專家。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所有學生實行免費教育,對大學和專科學校實行獎學金製度。

第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社會教育,為所有勞動者創造各種學習條件。

第四十九條

國家用國家和社會的資金在托兒所和幼兒園撫育學齡前兒童。

第五十條

國家在科學研究工作中樹立主體,積極吸收先進科學技術,開拓新的科學技
術領域,把國家的科學技術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正確制定並切實完成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的秩序,加強科學工作者、
技術人員和生產者的創造性合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社會主義內容的主體的革命文學藝術。國家鼓勵創
作家、藝術工作者大量創作思想性強、藝術性高的作品;鼓勵廣大群眾參加文藝
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根據人們要在精神上、體質上不斷發展的要求,充分提供現代化文化設
施,便所有勞動者充分享受社會主義文化生活。

第五十四條

國家保護我們的語言不受任何形式的扼殺民族語言的陰謀活動的影響,並根
據時代的要求加以發展。

第五十五條

國家實行休育大眾化和生活化,使全體人民為從事勞動和獻身國防做好準備,
並根據我國國情和現代體育技術發展趨勢發展體育技術。

第五十六條

國家鞏固和發展普遍的免費醫療制度,加強醫生分區負責制和預防醫學制度,
保護人的生命,增進勞動者的健康。

第五十七條

國家使環境保護措施先行於生產,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為
人民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四章 國防

第五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實行全民全國防衛體系。

第五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使命是維護勞動人民的利益; 保衛社會
主義制度和革命勝利果實,使之免受外來侵略;捍衛祖國的自由、獨立與和平。

第六十條

國家在從思想政冶上武裝軍人和人民的基礎上,貫徹以全軍千部化、全軍現
代化、全民武裝化和全國要塞化為內容的自衛軍事路線。

第六十一條

國家在軍隊內加強軍事紀律和群眾紀律,高度發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崇
高的傳統風尚。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二條

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其條件依照國籍法規定。公民無論居住何
地,都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
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

第六十四條

國家切實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質文化生活。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不
斷擴大。

第六十五條

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17歲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期限、財產狀況、文化
程度、所屬政黨、政見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軍隊裡服役的
公民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法院判決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十七條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和結社的自由。國家提供民主政黨、社會團
休自由活動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權利以允許建設宗教建築、舉行宗教儀式等來
保障。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第六十九條

公民可以請願和提出申訴、控告。國家對請願、申訴和控告,必須按照法律
規定公正地進行審理。

第七十條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權根據自己的願望和才能選
擇職業,由國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公民各盡所能地工作,按勞動
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報酬。

第七十一條

公民有休息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工作時間制度、公休日制度、工資照發的
休假制度和用國家費用進行靜養與休養的制度以及不斷增加的各種文化設施等來
保證。

第七十二條

公民有享受免費醫療的權利; 因年老、疾病或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
無人照顧的老人、兒童,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免費醫療制度、不
斷增加的醫院和療養所等醫療設施、國家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來保證。

第七十三條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先進的教育制度和國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
來保證。

第七十四條

公民有從事科學技術及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國家對發明家和合理化建議者
予以關懷。 著作權、發明權和專利權受法律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公民有居住、旅行的自由。

第七十六條

革命老戰士、革命烈士和愛國烈士的家屬、人民軍軍人家屬、榮譽軍人,受
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

第七十七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乎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國家通過保障產前產後休假,縮短
多子女母親的工作時間,婦產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網及其不斷擴充以及其他各
種措施,特別保護母親和兒童。國家為婦女創造參加工作的一切條件。

第七十八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的保護。國家對於社會的基層生活單位家庭的鞏固予以深
切的關注。

第七十九條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護。不通過法律程序,不得扣
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住房。

第八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因進行爭取和平與民主、民族獨立與社會主義,
以及爭取科學文化自由的鬥爭而被迫逃亡到我國的外國人,給予保護。

第八十一條

公民必須堅決維護人民的政治思想上的統一與團結。公民必須珍視組織和集
體,高度發揚為社會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風。

第八十二條

公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生活規範,維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公民的榮譽和尊嚴。

第八十三條

勞動是公民的神聖義務和榮譽。公民必須自覺地誠實地參加勞動,嚴格遵守
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

第八十四條

公民必須愛護國家財產和合作社財產,同一切貪污、浪費現象作鬥爭,以主
人翁的態度管理好國家經濟生活。國家和合作社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條

公民要始終提高革命警惕,為國家的安全忘我鬥爭。

第八十六條

保衛祖國是公民最神聖的義務和最大光榮。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
律規定服兵役。

第六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最高人民會議

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
關。

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其常任委員會也可以行
使立法權。

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
議員組成。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任期五年。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
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
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並補充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並補充部門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氏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七,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
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名譽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
員九,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十,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
成員;
十一,任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院長;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四,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審批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六,根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准或廢除;

第九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
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議長主持會議。

第九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
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第九十六條

每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根據這一委員會提
出的報告,通過確認其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發佈法令和決議。最高人民會議發佈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
決方式,以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通過。修改開補充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才能進行。

第九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設法制委員會和預算委員會等必要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會
議各專門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協
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擬定或審查國家的政策方案和法案,採取有關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
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具有不可侵犯權。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最高
人民會議或在其閉會期間非經其常任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處罰。

第二節 國防委員會

第一百條

國防委員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是總括性的國防管理機關。

第一百零一條

國防委員會由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國防委員會任
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指揮和統帥一切武裝力量,領導
全部國防事業。

第一百零三條

國防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和國防建設事業;
二,設立或撤銷國防部門的中央機關;
三,任免重要軍事千部;
四,制定軍銜,授予將領以上軍銜;
五,宣佈戰時狀態,發佈動員令。

第一百零四條

國防委員會發佈決議和命令。

第一百零五條

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三節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一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若干名名譽副委員長。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
員會名譽副委員長由長期從事國家建設事業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最高人民會議議員
擔任。

第一百零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會議常任
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下屆常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繼續執行其任
務。

第一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最高人民會議;
二,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新部門法草案、條例草案、現行
部門法和條例的修改補充草案,將通過並實行的重要部門法提交下屆最高人民會
議批准;
三,審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
劃和國家預算及其調整方案;
四,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和條例;
五,監督國家機關守法、執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撤銷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決議,國防委員會決議、命令,最高人民
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相牴觸的國家機關決議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
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七,進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八,對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九,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做工作;
十,設立或撤銷內閣委員會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 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委員長、相
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十四,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十五,決定並公佈駐外使節的任免;
十六,制定勳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勳章、獎章和榮譽稱
號;
十七,行使大赦和特赦權;
十八,新設或者變更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任委員會的工作。最高人民會
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
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全休會議討論並決定在執行常任委員會任務和行使
權力方面提出的重要問題。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發佈政令、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 內閣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內閣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行政執行機關,是總括性的國家管理機關。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內閣由總理、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成員組成。內閣任期與最高人民會
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內閣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採取執行國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據憲法和部門法,制定、修改和補充有關國家管理的條例;
三,領導內閣各委員會、省、內閣直屬機關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四,設立或撤銷內閣直屬機關、重要行政經濟機關和企業,採取改進國家管理機
構的措施;
五,編製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六,編製國家預算,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七,組織開展工業、農業、建設、運輸、郵電、商業、貿易、國土管理、城市管
理、教育、科學、文化、保健、體育、勞動管理、環境保護、旅遊及其他方面的
工作;
八,採取鞏固貨幣制度和銀行制度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採取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十一,同外國簽定條約,進行對外工作;
十二,撤銷同內閣決議和指示相牴觸的行政經濟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條

內閣總理組織和領導內閣工作。內閣總理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內閣召開全休會議和常務會議。內閣全體會議由內閣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
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內閣成員組成。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內閣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行政經濟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內閣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內閣發佈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內閣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內閣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
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新當選的內閣總理代表內閣成員向最高人民會議宣誓。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是內閣各部門執行機關,是中央各部門管理機關。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在內閣的領導下,統一領導和管理各部門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召開委員會會議和幹部會議。各委員會、省委員會會議和
幹部會議討論和決定執行內閣決議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問題。

第一百三十條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發佈指示。

第五節 地方人民會議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是國家地方權力機關。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地方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
的議員組成。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任期四年。地方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
在地方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本級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舉行。因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審批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審批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採取本地區執行國家法律的措施;
四,選舉或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五,選舉或罷免本級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六,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地方人民會議召開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每年召
開一至兩次。臨時會議在本級人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議員
提議時召開。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地方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會議選舉議長。議長主持會議。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會議通過決議。

第六節 地方人民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
家權力機關及其行政執行機關。

第一百四十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地方人民委員會
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人民會議;
二,進行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三,對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四,執行本級人民會議、上級人民會議、人民委員會、內閣及其委員會和省的法
令、政令、決議和指示;
五,組織和執行本地方的一切行政工作;
六,制定本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執行措施;
七,編製本地方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八,採取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財產與利益,保障公民權利
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本地區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撒銷下級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制止下級人民會議不適當的
決議的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體
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在執行自己任務與職權方面的重要問題。
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發佈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可設協助自己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地方人民委員會服從上級人民委員會
和內閣。

第七節 檢察院和法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道(直轄市)、市(區)、郡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進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最高檢察院檢察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條

檢察員由最高檢察院任免。

第一百五十條

檢察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國家機關、企業、團休和公民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二,監察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是否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國防委
員會決議和命令,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內閣決議和指示
相牴觸;
三,揭發違法犯罪分子,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
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人民的生命
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

檢察工作由最高檢察院統一領導,各級檢察院服從上級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最高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任委員會負
責。

第一百五十三條

審判由最高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進行。判決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宣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法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最高法院、道(直轄市)法院、
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五條

特別法院院長和審判員由最高法院任免。特別法院人民陪審員由有關軍人會
議或職工會議選舉。

第一百五十六條

法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通過審判活動,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
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與人民的生命財產;
二,監督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同階級敵人和一切違
法分子進行積極的鬥爭;
三,實施對財產糾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公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條

審判由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庭進行,在特別情況下,可以
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八條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審判可以依法不公開進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審判用朝鮮語進行。外國人在審判中可以使用本國語言。

第一百六十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依據法律進行審判活動。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監督所有法
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其常任委員會負
責。

第七章 國徽、國旗、國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力橢圓形,周圍是用寫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
共和國" 字樣的紅帶束起的稻穗,中間是雄偉的水電站,其上方有革命的聖山白
頭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紅星。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是紅色寬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細條,
再上下是藍色寬邊,紅面靠旗桿一邊有一白色圓地其中是五角紅星。旗幅縱橫比
例為一比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歌是《愛國歌》。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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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熱愛祖國為榮 以危害祖國為恥 以服務人民為榮 以背離人民為恥
以崇尚科學為榮 以愚昧無知為恥 以辛勤勞動為榮 以好逸惡勞為恥
以團結互助為榮 以損人利己為恥 以誠實守信為榮 以見利忘義為恥
以遵紀守法為榮 以違法亂紀為恥 以艱苦奮鬥為榮 以驕奢淫逸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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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韓國

All Comments

Ula avatar
By Ula
at 2006-08-31T21:21
噗...我很認真在看耶 很有趣的"憲法" 蠻像催眠術的 XD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6-09-05T03:22
我直接按end= =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06-09-07T13:06
剛又看了一下 覺得還滿屁的= =

想請問幾個韓文的問題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6-08-29T00:37
※ 引述《shoe23 (多喝水)》之銘言: : ※ 引述《micoshin (呆毛忻)》之銘言: : : 想請問幾句韓文的講法 : : 1.我會乖乖的 : ╴ : □├ O 人├ ㄈ O ┐ O : 己 ─ 己 ─ ─ │┤︳┴┴ . 我會好好聽話 :   ...

韓國五天四夜遊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6-08-29T00:21
前提:我真的是超級大笨蛋,竟然選在出國前一天,和三五好友跑去月眉玩    搞到生病,而且還不是普通的小病,去的前兩天幾乎都是在發高燒渡過的    >Q< 大家不要像我這麼白痴! ~~~廢話結束~~~ 因為是第一次去韓國,雖然版上的大家都說自由行會比較好玩 不過礙於語言交通的問題,所以還世交給旅行社比 ...

韓語發音問題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6-08-28T15:45
※ 引述《rnw (寶兒(BOA)好讚喔!!)》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 ⊥ - : /\ and /\ : 這兩個音唸起來那裡不同?? : 我怎麼聽起來都一樣 : 一個是台語的 車,一個是台語的 粗 嗎?? : 謝謝! 前面那個是有氣音的.後面的是不用發 ...

請問choi kwang-do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6-08-28T15:40
跟tae kwon do一樣都是跆拳道嗎? 翻成中文都是同樣的字嗎? 剛剛google查了一下 好像還是不太一樣耶... - ...

想請問幾個韓文的問題

Rae avatar
By Rae
at 2006-08-28T15:25
※ 引述《micoshin (呆毛忻)》之銘言: : 想請問幾句韓文的講法 : 1.我會乖乖的 ╴ □├ O 人├ ㄈ O ┐ O 己 ─ 己 ─ ─ │┤︳┴┴ . 我會好好聽話    己  己 己 ma-ler jar de ...